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因此,刑法对刑事的案件的追诉是有时效的,过了时效原则上就不在追诉。所以,这要结合具体是什么案件,这种案件的最高刑是什么来确定;只要还在追诉期内,有证据的,公安机关都应当受理。
你好,只要符合撤销条件就可以,所以问题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案件条件是什么答案如下,欢迎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 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 提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 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 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 明显不当的。
本案我们在进行集体研究的时候, 一致认为应适用第一目也就是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并以此为理由责令被申请人在 60日期限 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我向各位简要汇报一下我们研究案件的情况,供大家参考。 一是关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 一直强调 “实事求是” , 坚持追求 “客观真实” , 即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要求达到反映案件事实本来面目的程度, 裁判案件也只能以真实的案 件事实为依据的证明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 12月 21日颁布 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是这样表述的:“人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对于该条 关于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规定,最高院原副院长曹建明明确肯定了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查明的事实, 实质上是一种法律 上的真实” 。
法律真实可能与客观真实有时高度重合, 那是最完美的状态; 但 有时两者之间可能有一定的背离, 即通过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与真实情 况不一样,这时就要考虑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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