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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什么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问题!

杨** 西藏-日喀则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18.04.25 13:02:09 20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是做工程的,最近在忙那个新的工程,我就想要了解一下那个什么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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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什么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事,承包主体只能是法人
加强的国家的管理性
是要是合同,必许以书面形式订立。

2018-04-25 13:1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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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你要咨询的什么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问题,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建设工程合同属承揽合同之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2018-04-25 13:03:09 回复

收养实施问题
  公民或组织作为送养人,有一个共同特征,即他们是被送养人的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因为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是收养成立的重要条件,而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送养人,必须是被送养人的父母、其它监护人或监护教养机关。因此,收养法规定的可以作送养人的公民、组织正好符合这一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
(一)父母;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兄、姐;
(四)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有生父母或生父母一方死亡,但其生父母或生父、生母有特殊困难不能抚养教育的未满14周岁的子女。如生父母重病、重残,无力抚养教育的子女或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其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等。
  
三、收养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已无生育能力和无配偶者无子女;第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包括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子女的能力等;第
三,年满35周岁。收养法第九条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什么?
  答: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指收养人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经济条件、健康条件和教育能力等。经济条件是指有足够而稳定的经济来源;健康条件是指必须没有影响被收养人成长的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教育能力是指收养人有引导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能力。当然,收养人首先要有正确的收养目的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五、为什么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人的条件可以放宽?
  答:这是因为考虑到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特殊情况,如孤儿可能有兄弟姐妹,并且愿意在一起生活;残疾儿童难于找到收养人等。所以,适当放宽收养人的条件,既可为国家减轻负责,也有利于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生活和成长。
  
六、收养人可以收养几人?
  答:收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因为实行收养,不能违背“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原则。另外,收养人只收养一名子女,也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但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被发现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申请收养人是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须亲自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及其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八、办理收养登记时,哪些人必须亲自到场?
  答:《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此,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有配偶者双方都应亲自到场,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也须亲自到场。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送养人是公民的,也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九、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带齐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申请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写有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健康、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状况的有效证明。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其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此外,申请人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写明其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书面保证。
  
十、养父母与养子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
  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十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还应征得被养人同意,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也可解除收养关系。
(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这里的送养人是指由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作为送养人的和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两种。
(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十
二、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据此,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有三种情况:
(一)依照收养法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也未到公证处公证,而是由当事人双方协议成立的收养关系,解除时只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即可。
(二)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也就是说,被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前是弃婴或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孤儿,应当到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关系是依当事人协议成立的,并依当事人自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还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以上三种情况有一个共同前提,即当事人必须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度解除收养关系。

十、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保留?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再保留。因为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就不存在了。
  二十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
  答: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可见,收养关系解除时,如果养子女尚未成年,他与生父母的权利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自行恢复;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他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恢复,也可以不恢复,这取决于他们自愿协商。
  二十
三、《收养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对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怎么办?
  答:《收养法》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应当切实依照《收养法》成立收养关系,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收养法》和各项规定。
  对《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说实话,没有什么意义,没有实际作用,只是走个形式而已,该不落实安全职责的还是不落实,不重视安全的还是不重视安全。而且真出了事故,签不签一个样,有失职就得被追责。所以说签安全生产责任书就是形式,不具备法律效力以上是关于煤矿施工责任书属于合同吗的详细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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