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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标准都有啥内容?

文* 江西-上饶 劳动争议咨询 2018.04.23 21:58:39 1428人阅读

你好,前段时间我朋友跟我说他在一家公司实习,所以就想提前了解一下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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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18-04-23 22:06: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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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第四章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你与单位在合同上是否约定了服务期和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具体根据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赔偿标准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2018-04-23 22:0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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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该法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概念的规定。这是本法总则部分的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法,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的各类经营者。
2掌握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其经营性、营利性。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第一款从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4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在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主要是调整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一定它们之间发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经营者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点法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详解】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工商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75题)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c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后,要对反请求进行程序审查,内容包括:反请求书中被申请人是否是仲裁申请书中的申请人,反请求书中的反请求人是否在仲裁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反请求和本请求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提出反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仲裁规则所规定的期限之内。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如果认为反请求符合条件,则接受反请求,否则不予受理。不受理反请求的理由一般为:
(1)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
(2)所提出的反请求是基于另一个合同关系;
(3)反请求中的当事人名称不同于仲裁申请书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5条第5款规定:“被申请人若有反请求应当与答辩书一起提交并载明:据以提出反请求的争议的性质及情况;以及,所请求的救济,若有可能应写明金额。”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
以上就是你知道什么是仲裁反申请书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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