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2017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贿赂的目的,即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贿赂行为。同时,它还在第八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第八条第三款吸收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即“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同时,它在但书内容中做了除外规定,也就是将证明工作人员行为与经营者无关的举证责任给了经营者。
这个但书规定,从立法层面为经营者提供了救济的法律依据,但也对经营者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应结合人事以及法务的力量,充分考量劳动法相关问题后做出应对。
另外,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用语上最终没有使用“职工”或者“员工”,而使用“工作人员”。笔者理解,因为“工作人员”的外延要大于“员工”,对经营者可能的规避行为进行了立法上的抑制。从立法技术上,扩大《劳动合同法》层面针对员工的定义,且和刑法层面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外延上的对接,也符合立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本文为了论述上的便利性,在下文中选择从员工的角度进行分析。
新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根据域名、网站名称进行识别,套用网页设计等是常见的混淆行为,以后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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