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第三方行为受伤同时被认定工伤的,用人单位能不能对外追责追偿,要结合具体情况判定,没有统一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工伤保险基金本身有权就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向实施侵权的第三方主张代位求偿。如果是用人单位先出钱垫付了全部工伤相关待遇,也只能在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用对应范围内,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追偿。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类本就该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专属待遇,单位没有任何追偿权利,哪怕第三方已经赔过对应额度的误工费,单位也不能用这笔钱抵扣自己本该发的待遇金额。
如果实施侵权的第三方是本单位其他正常履职的员工,单位要直接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补偿责任,完全没有对外追偿的资格。只有实施侵权的内部员工存在故意或者严重失职的重大过失情节,单位才能按照内部既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追责,绝对不能以此为由向遭遇工伤的受伤员工要求返还相关待遇。
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工伤且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需按实际情况判定。
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医疗费用向侵权第三人代位追偿。
单位先行垫付全部工伤待遇的,可在垫付费用覆盖的医疗费用范围内,向侵权第三人追偿。
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类专属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单位不享有追偿权。
单位不能以第三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抵扣自身应当支付的对应待遇金额。
侵权方是本单位其他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员工的,单位承担无过错工伤补偿责任,不享有追偿权。
该实施侵权行为的本单位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单位可依照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追责,不得向受工伤的劳动者追偿已支付的工伤待遇。
不少遇到第三人侵权同时被认定工伤的员工,常会搞不清已经拿到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单位发的工伤待遇后,单位还能不能找别人要回这笔钱,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得结合不同的费用类型、侵权人的身份分开判断。
工伤保险基金这边,法律明确它是可以就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直接向造成伤害的侵权第三方要求返还的。要是事发之后单位出于救治考虑,提前垫了全部本该由社保或自己承担的工伤待遇,那单位也只能在自己实际垫付的金额范围里,针对医疗费用这一项去找到侵权第三人追偿,其他的待遇项目不在可追偿的范围内。
像停工留薪期的正常工资、员工离职时单位要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本身就属于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的专属待遇,单位根本没有向外追偿的资格。哪怕侵权的第三方之前已经赔过员工误工费,单位也不能拿这笔赔偿来抵扣自己本该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该给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要是造成伤害的侵权人,是本单位其他正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同事,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补偿责任,事后也没有向这名同事追偿工伤待遇的权利。但如果这名同事的伤人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单位可以按照内部已经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对他进行内部追责,比如合规的绩效处罚、岗位调整之类的,但同样不能把自己要承担的工伤待遇成本,转加到受伤的无辜劳动者身上。
现实里不少员工在工作场景被外来第三方弄伤,走完法定程序拿到工伤认定结论后,常会涉及多方赔付的权责划分问题。不是所有情况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工方付完工伤相关待遇后,都能直接找侵权的第三方要回已付的钱款,得结合实际场景拆分判定。
工伤保险统筹基金针对已对外支付的医疗相关开销,是可以依法越过参保员工的身份,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索要对应等额钱款的。要是用工方出于体恤伤者的目的,提前掏腰包垫付了全部的工伤相关待遇款,也只能在自己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对应范围内,向侵权第三方追讨这部分支出,不能主张其他类别的垫付金额。
像员工停工休养期间的全额薪资,还有员工离职时用工方要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类本身就属于用工方法定必须承担的待遇类目,用工方付完之后完全没有向外追偿的合法依据。就算第三方侵权方之前已经给员工赔过对应误工损失,用工方也不能直接把这笔钱抵扣掉自己本该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要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单位的其他在岗职工,对方当时也是在正常完成自己的岗位职责,这种情况下用工方本来就要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补偿义务,没有对外追偿的空间。实施侵权的同单位职工本身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或者完全不顾操作规范的重大过失,用工方也只能按照内部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内部处置,不能反过来向受工伤的员工索要此前已经兑付的工伤待遇钱款。
1、员工在工作场景里被外部第三方伤害,走完法定流程拿到工伤认定结果后,先要区分之前支付工伤相关待遇的主体,再来判断单位能不能找相关方追讨对应款项。
2、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对应的工伤保险统筹资金,只有针对员工治疗伤病产生的合理医疗开销,才能向造成伤害的第三方要求返还对应已支出的金额。要是单位出于救治优先的考虑,提前全额垫付了员工应得的所有工伤相关待遇,也只能在自己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这部分额度里,向侵权第三方主张返还,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索要其他垫付的钱款。
3、停工留薪期间给员工发的在岗工资、员工伤残后符合法定标准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这类,本身就明确列在用人单位法定给付义务清单里的待遇项,单位哪怕已经全额支付给员工,也没有任何向第三方追讨的合法依据。哪怕第三方此前已经按照人身损害标准给员工赔过误工相关的费用,单位也不能直接把这部分钱从自己本该给员工的对应待遇里扣掉,必须足额发放约定好的相关款项。
4、要是造成伤害的第三方不是外部人员,而是本单位里同样在正常履行自身岗位职责的其他同事,这种情况下单位要直接承担无过错的工伤补偿责任,不存在向任何人追讨已支出待遇的权利。如果动手造成伤害的这名同事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者做事完全没尽到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疏漏,单位可以按照内部已经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对这名涉事员工做出对应处理,但这个追责的范围也仅限内部管理范畴,绝对不能把本该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成本转嫁给涉事员工,更不能反过来向已经受工伤的员工要求返还任何已经发放的款项。
后续劳动用工合规的方向里,这类交叉场景下的责任边界还会进一步细化,不少区域已经开始探索把这类岗位风险对应的保障成本逐步纳入社会化统筹的覆盖范围,减少企业不必要的责任模糊地带,也能更周全保障一线员工的实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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