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一种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它主要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来操控证券、期货的交易。
比如说,有人会集中资金、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他人连续买卖,以此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还有人会和别人串通好,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甚至有人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倒腾证券,或者自己和自己买卖期货合约。另外,有的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又撤销;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一边公开评价、预测或给出投资建议,一边反向操作。
这些行为都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范畴,但并不是只要有这些行为就构成犯罪,还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司法实践里,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会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成交额以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
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提高警惕,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如果发现有操纵市场的可疑行为,要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而对于那些想要通过操纵市场获利的人,要清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不要心存侥幸,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正道。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呢,简单来讲就是有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把风险转嫁给别人,利用自己资金多、持股或持仓多,或者掌握信息的优势,联合其他人一起买卖,或者自己连续买卖。还会和别人串通好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己买自己卖期货合约,通过这些手段来操控证券、期货的交易量和价格,制造出市场的假象,让投资者在不清楚真实情况的时候就做出投资决定,从而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下面说说这个罪的定罪标准:
1.一个人或者和别人合谋,凭借资金、持股、持仓或者信息优势,联合起来或者一直买卖,以此来操控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2.和别人串通好,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到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能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自己和自己买卖期货合约,对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产生影响。
4.根本就不想真正成交,却频繁或者大量地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之后又撤销申报。
5.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消息,诱导投资者去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6.公开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进行评价、预测或者给出投资建议,同时却进行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的期货交易。
要注意的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得影响到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而且情节严重了才会构成犯罪。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一般会综合考虑违法所得的数额、交易的成交额,以及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是违法犯罪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了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用各种手段操控证券、期货的交易量和价格,让投资者在不明真相时做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
该罪的定罪标准有多种情形。比如,有人单独或合谋,凭借资金、持股、持仓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有人和他人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交易;有人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或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有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又撤销;有人利用虚假或不确定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交易;还有人一边公开评价、预测或给出投资建议,一边反向交易。
不过,不是有这些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行。在司法实践里,判断情节是否严重,通常会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成交额,以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大家在证券、期货市场投资时,要远离这些操纵行为,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对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通过集中资金、持股、持仓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手段,操纵市场交易量和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做投资决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定罪标准有这些情况。其一,单独或合谋,靠资金、持股、持仓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其二,与他人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其三,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其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其五,利用虚假或不确定重大信息诱导交易。其六,公开对证券等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同时反向交易。
要注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里,判断情节严重会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成交额以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若发现有操纵市场的行为,可收集证据向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举报。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就是有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利用资金多、持股或持仓多,或者掌握信息的优势,联合起来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期货。还可能和别人串通好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甚至自己买卖自己的期货合约,以此来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量和价格,制造市场假象,让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该罪的定罪有这些标准。一是单独或者和别人合谋,利用资金、持股、持仓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二是和别人串通,按照事先约好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自己和自己买卖期货合约,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四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然后又撤销申报。五是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六是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评价、预测或给出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相关期货交易。
不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得影响到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且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里,判断情节是否严重,一般会综合考虑违法所得数额、交易成交额,以及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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