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对方离婚,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下落不明方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一方下落不明,配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离婚。准予离婚的,适用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离婚判决书生效。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完全解除,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方结婚的,虽然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但是客观上没有形成重婚的结果。因此,这种情况下,下落不明者和第三人的结婚登记有效,不构成重婚。
【法律意见】
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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