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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决后,法院以下落不明,中止审理,合理吗
可以申请中止审理,如下:刑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玻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一般是会受理的,但是能否判决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关于这一点,《规定》在第五条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如果无法退赔,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而对于诸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二审公告费用的交纳。此处产生的法律效力是标志和被告间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没有的法条。二审和一审公告的意义是相互的。如果你要告他“一审中有一被告下落不明”,想来你的案件一审是共同被告了。题中没有说明是什么公告费,我想是对诉状副本送达的公告,通知被告应诉,二审中仍然需要进行公告。如果二审你仍然要告这个被告,和一审的原理是一样的,不公告就相当于诉状副本没有送到此人,和被告诉讼上的法律关系就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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