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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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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交换证据,仲裁委员会一般不会主动将申请方的证据转交给单位,但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在后续程序中提供或补充证据。如果单位拒不提供,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5 22:0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