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请说明您的具体情况及诉求!
2026-04-10 09:19:18 回复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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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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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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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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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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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4-10 00:23: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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