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担心唯一住房被执行,可先确认对自己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是否有其他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若没有,在一定程度上可保障住房不被执行。
(二)不能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否则可能导致唯一住房被执行。
(三)若债权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此时住房可能会被执行,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1.离婚带孩子在特定情形下,离婚后唯一住房可能被执行。若有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被执行人以维持生活必需为由异议,法院会综合审查。
2.若有扶养义务人名下有房,或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转让名下房屋,或申请执行人依规提供住房、同意扣租金,法院可执行唯一住房。
3.是否执行唯一住房,要结合债务和住房情况判定。
结论:
离婚带孩子,离婚后唯一住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执行,需结合具体债务及住房情况判定。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存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会综合判断。当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又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以执行该唯一住房。在实际生活中,涉及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如果遇到相关法律困扰,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且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1.离婚带孩子且拥有唯一住房,在涉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该住房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执行。法院审查时会综合判断,并非仅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就不执行。
2.若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可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或申请执行人按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可执行该唯一住房。
3.建议被执行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尝试达成债务履行方案。同时,若认为执行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人也应依法依规主张权利,按规定提供住房或预留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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