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且对方全责时,本人并非一定要先付医药费。若对方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可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交强险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事故发生后联系保险公司启动垫付程序即可。
若对方未投保或保险额度不足,可与对方协商支付医药费,因其负全责,有赔偿义务。若对方拒绝支付,伤者可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治疗结束后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全部费用。若情况紧急,还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及时联系对方保险公司,了解垫付流程和所需材料,尽快启动垫付程序。
2.与对方积极沟通,明确其赔偿责任,保留好协商记录。
3.自行垫付时,务必保存好所有票据,为后续索赔提供证据。
4.情况紧急时,尽快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法律分析:
(1)当被车撞且对方全责时,若对方具备交强险和商业险,可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医药费。交强险设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事故发生后能联系保险公司启动垫付流程。
(2)若对方未投保或保险额度不够,可与对方协商,因其负全责,有承担赔偿的义务,所以可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
(3)若对方拒绝支付,伤者可自行垫付并保留好相关票据,治疗结束后通过协商或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全部费用,包含已垫付的医药费。
(4)情况紧急时,伤者还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提醒:保留好医药费票据等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进一步咨询分析。
(一)对方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时,联系保险公司,让其在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启动交强险垫付程序。
(二)对方未投保或保险额度不足,与对方协商,要求其支付医药费。
(三)对方拒绝支付,伤者可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治疗结束后协商或诉讼要求赔偿全部费用。
(四)情况紧急,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1.被车撞且对方全责,不一定要自己先付医药费。
2.对方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可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垫付,联系保险公司启动程序即可。
3.对方没投保或保额不足,可与对方协商让其支付,对方有赔偿义务。
4.对方拒付,伤者可先垫付留好票据,治疗结束后协商或诉讼索赔。
5.情况紧急,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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