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的父亲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A的同意,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A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阅读了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A,刚才又参加了庭审调查,已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A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被告人A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下面先说2008年这件事:
1、被告人A从犯罪构成上看,A的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不良情绪、耍威风、取乐等流氓动机,具有公然向社会公德挑战向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守的社会秩序挑战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从本案来看,主观上A只是B但电话让其过去,也并没有和他人打架的意思,过去后看到对方有很多人动手打B他们,出于义气而前去帮忙,明显没有上述流氓动机,更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也明显没有向社会公德、社会秩序挑战的故意,而是对方故意挑衅,对方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所以A根本没有实施上述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只是追着一个跑了,也没有对追的人造成什么伤害,后来的事情A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更不知道谁把谁给打伤了;A仅针对也是与其朋友打架的人,既无“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性,也无被殴打人的不固定性,尚未妨害群众生活的安宁和公共场所的秩序,还达不到“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相反A的行为更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定性与适用法律有错误。无论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客体方面,被告人A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2、当时公安机关也不认为这起滋事的行为构成犯罪,在2008年斗殴事件事发后公安机关就立刻介入了此案,公安机关分别询问了斗殴的主要人员,其中有 C,D,B,R等人。对于A连一次询问都没有,可见这也可以看出A在这起斗殴事件中起的作用很小,如果A在这起斗殴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话不可能连传唤A都没有传唤一下。所以公安也认为这起事件很轻微,双方私下调解就可以了。公诉机关提供的2008年这起事件的公安所作出的询问笔录是刚刚事发后作出的,客观性更强,从C,B的询问笔录中都可以看出是他们双方的矛盾引起的,和被告人A没有任何关系,A之所以出现在这起事件的现场,是B打电话让他过去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中学生犯寻衅滋事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寻衅滋事罪要年满16周岁才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截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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