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
2、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5、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6、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判处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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