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过一般仲裁程序处理的纠纷有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纠纷、行政争议,以及劳动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身份关系纠纷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因其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且涉及伦理道德,不适合仲裁。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行政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因自身特殊性不适用一般仲裁程序,需按专门规定处理。
为避免纠纷处理不当,遇到身份关系纠纷应通过诉讼等适合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要遵循法定行政程序;劳动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则按专门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分析: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其涉及身份关系,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还涉及伦理道德等因素,仲裁难以全面公正处理此类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行政程序解决。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有特殊性,不适用一般仲裁程序,需按照专门规定处理。
提醒:遇到纠纷时,要先判断纠纷类型,若属于上述不能仲裁的情形,应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遇到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应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依靠司法审判来处理身份关系及相关权益问题。
(二)对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遵循法定行政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要按照专门的劳动仲裁规定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解决规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1.婚姻、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因与个人身份紧密相关,还牵扯伦理道德,不适合用仲裁解决。
2.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争议,应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行政程序解决。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因其有特殊性,不适用一般仲裁程序,要按专门规定处理。
结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适用一般仲裁程序。
法律解析:婚姻、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因其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且涉及伦理道德因素,不适合用仲裁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行政程序处理。而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有其特殊性,需按专门规定处理,不适用一般仲裁程序。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纠纷拿不准是否能仲裁,或者不清楚该走何种法律程序,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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