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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一直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国之一。近年来,随着国内出口商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出口美国前先寻求商标权保护已经成为共识。然而,由于美国商标申请遵循“使用在先”原则,新的商标申请需提供实际使用证据(Statementof Use),否则即使通过审查员的初步审查,也会注册失败。国内很多申请人往往因使用证据的不合规,或者根本提不出使用证据而导致注册失败。
2018-04-13 11:4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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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美国商标提交使用证据必须是真实的、未经修改的原始证据,证据文件需清晰可辨,并要求附有申请人的书面声明,证明所提交证据的实际使用日期至少早于所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
2018-04-13 11:3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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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直接有力的证据,如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各种广告媒体进行商业宣传。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标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业性。
如某企业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其商标被该地方政府授予某种荣誉称号的证据,此种证据为政府公告,不视为使用商标的证据。在新闻媒体上作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由於其是以新闻的性质刊登的,不具有商业性质,同样由於其不是“广告”而不视为使用证据。
2、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视为该商标的使用,但应当由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供上述使用证明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於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2020-11-06 14:34: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