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所得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安置房,通常是个人财产。这是由于其源于婚前房产,只是财产形态发生转化,本质未改变,仍属于个人。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按人口分配的安置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在婚姻期间基于夫妻共同资源获得。
(3)当拆迁政策考虑夫妻双方因素,如按家庭人口数安置面积,或另一方对安置房有出资等贡献时,安置房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提醒:
安置房财产性质认定复杂,不同情况结果不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所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安置房,建议保留好婚前房产的相关产权证明、拆迁协议等材料,以证明其为个人财产。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按人口分配的安置房,要留存好购房资金来源证明、人口分配的相关文件等,保障自身权益。
(三)拆迁政策考虑夫妻双方因素或另一方有出资贡献的情况,应保留出资凭证、拆迁政策文件等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所得,且登记在其名下的安置房,通常属于个人财产,因其是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按人口分配的安置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拆迁政策考虑夫妻双方因素,或另一方对安置房有出资等贡献,安置房也可能认定为夫妻共有。
结论:
安置房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要分情况判断,婚前房产拆迁安置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为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按人口分配或考虑夫妻双方因素等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产性质的判定需依据实际情况。一方婚前房产拆迁安置所得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因其是婚前财产形态转化,本质仍属个人,所以为个人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或按人口分配的安置房,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体现了夫妻共同权益,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拆迁政策考虑夫妻双方因素,如按家庭人口数安置面积或另一方有出资等贡献,同样会认定为夫妻共有。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样,若遇到安置房财产性质认定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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