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权能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同时履行抗辩权确保双方同时履行义务时,一方可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当拒绝相应请求;先履行抗辩权让后履行方在对方未履行或不当履行时,维护自身权益;不安抗辩权使先履行方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合同。
2.对于当事人,应熟知三大抗辩权适用条件和行使方式,在交易中合理运用保障自身权益。在合同履行中,若对方未按约定履行,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行使抗辩权。
3.交易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顺序和违约责任,降低纠纷发生概率。若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1)同时履行抗辩权保障了双务合同中无先后履行顺序时当事人的权益。在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若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另一方可行使该抗辩权,拒绝对方相应履行要求,以此平衡双方利益,避免一方单方面先履行而可能面临的风险。
(2)先履行抗辩权赋予了后履行义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的保护。当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方可以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这有助于督促先履行方依约履行义务,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秩序。
(3)不安抗辩权则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提供了风险防范机制。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防止自身利益受损。
提醒:行使这三大抗辩权都需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和证据,且要遵循法定程序,不同案情适用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应对。
(一)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要确认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当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直接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但要保留好对方未恰当履行的证据。
(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先判断自己属于后履行一方,在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时,果断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对方的违约情况。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方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然后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双务合同有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先履行和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对方没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己方有权拒其相应履行请求。
3.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其相应履行请求。
4.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债务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如经营恶化等,有权中止合同。
结论:
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们各自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履行情况。
法律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若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另一方有权拒绝相应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针对应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后履行方可行使该权利拒绝相应请求。不安抗辩权则是先履行债务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中止履行合同。这些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能保障合同履行的公平性与安全性。如果在双务合同履行中遇到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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