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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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公司财产分割要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当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办公司,公司财产是个人财产,但婚后公司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
2.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非股东,若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给非股东方,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方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协商或按出资比例分割股权。
解决措施和建议:离婚分割公司财产时,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充分沟通协商。同时,要考虑公司运营与发展,避免因财产分割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分割合法合规。
法律分析:
(1)当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办公司时,公司财产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公司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收益需依法进行分割。
(2)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若双方协商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给非股东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非股东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就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3)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可按协商结果或出资比例分割股权。并且,分割公司财产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同时考虑公司运营与发展。
提醒:
离婚分割公司财产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确认财产属性:明确投资公司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投资公司,婚后公司收益才按共同财产分割。
(二)协商转让事宜(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先双方协商出资额转让,根据其他股东态度处理。其他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为股东;股东不同意但愿购买,分割转让所得;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双方均为股东时:可通过协商或按出资比例来分割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一方用个人财产办公司,公司财产归个人,但婚后公司收益是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
2.用共同财产出资,一方为股东另一方不是,协商转股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他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买,分割转让所得;不同意也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3.双方都是股东,可协商或按出资比例分股权。分割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兼顾公司运营。
结论:
离婚时公司财产分割分多种情形处理,分割需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兼顾公司运营与发展。
法律解析:
若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办公司,公司财产归个人,但婚后公司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这是因为个人财产投资的公司本身财产属性不变,而婚后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属于夫妻双方。
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一方非股东,有不同处理方式。当双方协商一致转让部分或全部出资额给股东配偶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股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就分割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若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可协商或按出资比例分割股权。
在处理离婚公司财产分割问题时,情况较为复杂。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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