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破产财产界定有明确范围。它包含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具体涵盖债务人的货币、实物,可估价转让的债权、股权等财产权益,管理人追回的因可撤销等行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开办人补缴的未到位注册资金,还有程序终结前新取得的财产。
不过,法律另有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及禁止流通物不在破产财产范围内。
为准确认定破产财产,首先管理人应尽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全面掌握各类财产信息。其次,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范畴,避免误判。最后,对于有争议的财产,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2026-02-10 10:39:01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破产财产范围广泛,涵盖了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像债务人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还有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包含在内。
(2)管理人的追回权是保障破产财产完整性的重要手段。通过行使该权利,能将因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而转移的财产追回,纳入破产财产。
(3)债务人开办人补缴未到位的注册资金,也是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这保证了债务人资本的充实。
(4)不过,并非所有与债务人相关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法律另有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及禁止流通物等被排除在外。
提醒:
在处理破产财产相关事务时,要准确区分破产财产和非破产财产范围。不同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10 09:09:45 回复
咨询我
(一)明确破产财产范围,涵盖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权益。
(二)关注追回财产,管理人可通过行使追回权,将因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纳入破产财产。
(三)重视开办人责任,债务人开办人应补缴未到位注册资金,这部分资金属于破产财产。
(四)留意新取得财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五)排除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禁止流通物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026-02-10 08:20:06 回复
咨询我
1.破产财产包含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到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
2.具体涵盖债务人的货币、实物,可估价转让的债权、股权等财产及权益,管理人追回的财产,开办人补缴的未到位注册资金等。
3.不过,法律另有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禁止流通物等不算破产财产。
2026-02-10 07:03:44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破产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禁止流通物等除外。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破产财产范围较广。它涵盖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还有其依法享有的可估价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追回的因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取得的债务人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开办人补缴的未到位注册资金同样如此,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也包含在内。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禁止流通物不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如果您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还有其他疑惑,或者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10 06:09: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