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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代销、借款、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被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3、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在担保物灭失后产生;
4、依法有优先权的财产,除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还特定债权的剩余部分外;
5、在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转让手续但已交付给买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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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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