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时,可同时主张违约金;继续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要赔偿。
2.定金和违约金只能选其一主张,不能同时用。
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通常不并用,违约金有赔偿性质。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增减。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
结论:
违约行为发生后,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一主张;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并用,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有差异时可请求调整。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和违约金、赔偿损失可以同时适用。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可以主张违约金。若违约方继续履行后守约方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应进行赔偿。不过,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维护权益。违约金本质是赔偿性的,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调整。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果在违约纠纷中遇到复杂情况,难以判断如何适用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关系需合理把握。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当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可主张支付违约金;若违约方继续履行后仍有其他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然而,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从中选择其一主张。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也不能并用,因为违约金本质上具有赔偿性。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可请求适当减少。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依据约定处理。在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时,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争取最大权益。
法律分析:
(1)继续履行与部分责任方式可并用。它能和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共同适用。比如在继续履行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况中,守约方在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还能主张违约金的支付。
(2)继续履行与赔偿损失并用时,若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后,守约方仍存在其他损失,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3)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当事人只能从中选择一种来维护自身权益。
(4)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也不并用。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质,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时,可请求适当减少。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提醒:在遇到违约情况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案情适用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继续履行可与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并用。若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可同时主张违约金;违约方继续履行后还有其他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二)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并用。违约金本身具有赔偿性质,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能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目的是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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