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常德法律咨询 > 常德诉讼管辖法律咨询 > 能不能对被告老婆名下的财产保全

能不能对被告老婆名下的财产保全

李* 湖南-常德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2.03 12:42:47 499人阅读

能不能对被告老婆名下的财产保全

其他人都在看:
常德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常德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一)对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申请对被告老婆名下财产保全,要准备好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时收集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二)若债务是被告个人债务,不能直接保全其老婆名下财产,但要是有证据表明被告为逃债把财产转移到老婆名下,可先通过撤销权诉讼等法律程序,之后再申请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6-02-03 17:33:01 回复
咨询我

1.若涉案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可对被告配偶名下财产保全,因其名下财产可能是共同财产,应用于偿债。
2.申请时,要向法院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据,如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等,法院审查通过会裁定保全。
3.若为被告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保全其配偶名下财产。但有证据证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走法律程序后再申请。

2026-02-03 16:21:29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涉案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可对被告老婆名下财产进行保全;若为个人债务,通常不能直接保全,除非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被告老婆名下财产可能属于共同财产范围,所以当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能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保全。申请时,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像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保全。若债务是被告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保全其老婆名下财产,但要是有证据表明被告为逃避债务把财产转移到老婆名下,可通过撤销权诉讼等法律程序处理后再申请保全。如果大家在债务及财产保全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2-03 15:05:06 回复
咨询我

涉案债务性质决定能否对被告配偶名下财产保全。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可对其配偶名下财产保全,因需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配偶名下财产可能属共同财产。若为被告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保全,但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为逃债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后再申请。
1.申请夫妻共同债务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证据,如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证据,法院审查符合条件会裁定保全。
2.面对被告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可通过撤销权诉讼等法律程序处理后再申请保全。

2026-02-03 14:41:5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当涉案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鉴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被告老婆名下财产可能属于共同财产范围,所以可以对其进行保全。申请时,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以及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就会裁定保全。
(2)若债务是被告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对其老婆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但要是有证据表明被告为逃避债务把财产转移到老婆名下,可通过撤销权诉讼等法律程序处理后,再申请保全。

提醒:
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及能否保全被告老婆名下财产情况较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4:31:02 回复

你好,要区别对待第一,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先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执行措施”应当包括查封措施。第二,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不启动破产程序时,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各债权比例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三款规定:“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第9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第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第三,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先申请采取查封措施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9月17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复[1993]9号《关于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执行虽对该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在破产程序中,审理破产案件的将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所有破产债权人包括原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按照破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先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