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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感情受伤害是否需要获赔偿

巩* 陕西-铜川 人身侵权咨询 2026.02.02 04:24:34 387人阅读

女方感情受伤害是否需要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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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损害赔偿,赔偿包含物质和精神损害。
(二)若未达到离婚程度或无上述法定过错,单纯感情伤害难获赔偿。不过若男方行为构成侵权,如诽谤使女方名誉受损,女方可收集名誉受损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向法院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6-02-02 09: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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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感情受伤害能否获赔偿,要看具体情况。若因男方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感情伤害属精神损害。
2.未离婚或无上述法定过错,单纯感情伤害难获赔偿。感情伤害主观,无明确法律界定与量化标准,法律不介入普通情感纠纷。
3.若男方行为构成侵权,如诽谤损女方名誉,女方可主张侵权赔偿。

2026-02-02 07:16: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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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女方感情受伤害是否能获赔偿取决于具体情况。存在法定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未达离婚程度或无法定过错,单纯感情伤害通常难获赔偿,但若男方行为构成侵权则可主张赔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中,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感情伤害属精神损害范畴。若未达到离婚程度或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由于感情伤害主观且缺乏明确法律界定与量化标准,法律一般不介入普通情感纠纷,单纯感情伤害难以获赔。不过,若男方行为构成侵权,像诽谤导致女方名誉受损,女方可主张侵权赔偿。若您在婚姻中遇到感情伤害赔偿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7:0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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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感情受伤害能否获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感情伤害属于精神损害范畴可获赔。

若未达到离婚程度或不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单纯感情伤害通常无法获得法律赔偿,因为感情伤害主观且缺乏明确法律界定与量化标准,法律一般不介入普通情感纠纷。不过,若男方行为构成侵权,比如诽谤致使女方名誉受损,女方可主张侵权赔偿。

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1.遭遇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受感情伤害,女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损害赔偿。
2.面对单纯感情伤害,若认为男方行为构成侵权,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收集侵权证据主张赔偿。

2026-02-02 06:5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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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案件中,若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感情伤害作为精神损害的一部分,纳入赔偿范围。
(2)若未达到离婚程度,或者男方不存在上述法定过错情形,单纯的感情伤害通常无法获得法律赔偿。这是因为感情伤害主观色彩浓,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和量化标准,法律一般不介入普通情感纠纷。
(3)若男方行为构成侵权,比如诽谤导致女方名誉受损,女方可主张侵权赔偿。

提醒:遇到感情纠纷,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赔偿情形。若认为对方行为构成侵权,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2-02 05:28:36 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第一种损失,而将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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