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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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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公婆出钱买的房应归哪个

杨* 重庆-长寿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2.01 13:51:42 339人阅读

婚后公婆出钱买的房应归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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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婆全资买房:若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是共同财产。
2.公婆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款项。

2026-02-01 20:45: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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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公婆出钱买房归属分情况,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共同财产;仅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先协议处理,无法协议法院可判归登记方,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后公婆全资购房,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体现了公婆明确的赠与指向,所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表明公婆有将房产赠与夫妻双方的意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公婆仅付首付,夫妻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先由双方协议,尊重当事人意愿;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基于房产登记情况等因素,判决归登记一方,但对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登记方需对另一方补偿,以保障双方权益。如果在婚后公婆出资买房归属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6-02-01 19:0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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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公婆出钱买房归属需分情况判定。若公婆全资购房,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公婆仅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
3.建议夫妻双方提前沟通并签订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和权益分配,避免后续纠纷。若涉及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6-02-01 17:3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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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婆全资购房时,房产归属取决于登记情况。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依据法律规定,这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公婆仅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登记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登记一方需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提醒:婚后涉及公婆出资买房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5:5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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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公婆全资购房时,若想让房产成为自己子女个人财产,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若想作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就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二)公婆仅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夫妻双方可提前就房产归属及后续处理达成协议,避免离婚时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6-02-01 14:27:28 回复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一方出轨不会导致其丧失抚养权。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判给母亲抚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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