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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帮信罪数量多会有什么后果

赵** 山西-朔州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2.01 16:22:46 390人阅读

帮信罪数量多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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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信罪的量刑受涉及数量影响,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违法所得等数量越多,越易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且可能被认定犯罪情节恶劣,靠近法定刑上限判决。
2.解决措施和建议:
-个人应避免参与帮信行为,不随意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
-若已涉嫌帮信罪,犯罪嫌疑人应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认罪认罚,争取从轻量刑。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帮信罪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2026-02-01 20: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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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帮信罪中涉及数量多,像提供大量银行卡、电话卡,高额支付结算金额或较多违法所得等情况,对量刑影响重大。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投放广告提供资金五万以上、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等属于情节严重。达到该标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涉及数量多一般会被认定犯罪情节恶劣,法院量刑时可能靠近法定刑上限判决。
(3)不过犯罪嫌疑人若有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使量刑从轻。

提醒:帮信罪量刑受多因素影响,涉及数量多会加重刑罚。若面临类似案情,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

2026-02-01 19:1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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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参与帮信活动,不随意提供银行卡、电话卡等,以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而面临刑事处罚。
(二)若已涉嫌帮信罪且涉及数量多,应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争取从轻量刑。
(三)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和所知信息,这在量刑时也可能被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6-02-01 18:10: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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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信罪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数量多,或支付结算金额大、违法所得多等,会影响量刑。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投放广告提供资金五万以上、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等属情节严重。涉及数量越多,越易达此标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数量多会被认定犯罪情节恶劣,量刑可能靠近法定刑上限。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或可从轻量刑。

2026-02-01 17: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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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帮信罪中涉及银行卡、电话卡数量多,支付结算金额大、违法所得多等情况会影响量刑,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且数量多会使量刑可能靠近法定刑上限,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可从轻量刑。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帮信罪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属于情节严重。涉及数量越多,越容易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犯罪情节也会被认定为恶劣,法院量刑时会倾向于法定刑上限。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这些情节会对量刑产生从轻的影响。帮信罪的量刑和诸多因素相关,情况较为复杂。如果对帮信罪的量刑及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2-01 17:31:1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是最主要的犯罪对象。在一般情形下,毒品数量的多少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即案件所涉及毒品数量越多,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越严重反之,毒品数量越少,则表明行为人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轻。同时,毒品数量的多少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同样成正比,即案件行为人涉毒数量越多,一般表面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越大,反之,涉毒数量越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越小。仅仅就、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原则上都应定罪处罚,但是,毒品数量的多少却是对行为人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毒品数量的多少不仅是量刑的最重要的依据,也是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因此,对于任何毒品犯罪来说,毒品数量的计算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刑法》第357条第2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刑法》第347条第7款明确规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的,不应计算在内。二、对于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上不以纯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在纯度掺以面粉、淀粉、药粉等杂质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因用使司法实践中所查获的纯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十倍,为了严厉惩治毒品犯罪,在计算毒品数量的时候,不论毒品中含有多少杂质,其纯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纯度进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实际重量进行计算。根据《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应当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对于行为人为了掩护、运输毒品而将毒品融于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不应将其他物品计算入毒品的数量2、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尤其是毒品掺假后其数量才可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案件,更应慎重量刑,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在计算毒品数量时,对于十分明确的同种类毒品一般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于同种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属不同种类的毒品时,则需要对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进行鉴定。三、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应当累计计算如果过去已经处理的,则不应计算在内,未经处理的,是指未经行政处理(如公安、工商、海关处理的)或者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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