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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认定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谭** 四川-广元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01 12:10:51 414人阅读

非法占有认定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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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需主客观结合全面考量,主观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有多种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有严格标准。主观层面,行为人必须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还意图永久控制。若只是暂时借用,缺乏这种故意,就不构成非法占有。客观方面,非法占有存在多种表现,既包括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也包括在合法占有基础上,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拒不返还财物。在司法实践里,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手段以及财物处置情况等。例如,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用于挥霍、隐匿、转移,这些行为可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的证据。如果遇到涉及非法占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措施。

2026-02-01 16:4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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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是无合法依据占有他人财物,认定需主客观结合全面考量。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明知财物非己有仍意图永久控制,若只是暂时借用则不构成。客观上有多种表现,包括通过犯罪手段获取财物,以及合法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故意并拒不返还。
2.解决措施与建议:对于司法人员,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时,要仔细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结合其行为动机、手段和财物处置情况等综合判断。如发现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用于挥霍、隐匿、转移等,可作为认定依据。对于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界限,避免因无知而陷入非法占有的法律风险。

2026-02-01 15:1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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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是认定非法占有的重要依据。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还想永久控制。像暂时借用这种无非法占故意的情况,就不构成非法占有。

(2)客观方面存在多种表现。一方面,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属于非法占有;另一方面,在合法占有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故意且拒不返还,如保管人私吞保管物,也构成非法占有。

(3)司法实践中,要结合行为动机、手段、财物处置情况等综合判断。若行为人获取财物后用于挥霍、隐匿、转移,可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的证据。

提醒: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需主客观结合全面考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4:1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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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现他人可能存在非法占有自己财物的情况,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财物使用情况等,这些能证明财物归属以及对方行为的证据很关键。
(二)若财物是交由他人保管后被非法占有,可先与对方沟通,要求其返还财物,并保留沟通记录。若沟通无果,可寻求警方或法律途径解决。
(三)若怀疑对方通过犯罪手段非法占有财物,应及时向警方报案,配合警方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026-02-01 13:2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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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占有是指没有合法理由占有他人财物,认定要从多方面考量。
2.主观上,得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明知不是自己的财物,还想一直控制。要是只是暂时借用,没这故意,就不算。
3.客观方面,表现多样。比如用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获取财物,或者合法占有后有了非法占的想法还不归还,像保管人私吞保管物。
4.司法实践中,要结合行为动机、手段和财物处置等判断。若拿到财物后挥霍、隐匿、转移,可作认定依据。认定需主客观结合全面考量。

2026-02-01 13:18: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很多刑事犯罪中,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每个犯罪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又有所不同。今天,我们一起来说一说职务侵占罪法占有如何认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交单位,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入帐,私自截留等等,这里主要包括侵吞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行为人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是合法的,其二,将其合法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已有的方式则不受限制,或公开或秘密。(二)、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基此,我们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与刑法264条的盗窃罪区别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原有之义在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与自己经手管理的职务便利没有任何关联而实施的窃取行为,则构成盗窃罪;其二,职务侵占罪中的窃取是非法取得本人合法所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是非法占有他人所有财物,因而这两点应成为职务侵占罪有别于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三)、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犯罪手段有:私填空白单据,虚报冒领公款,涂改报销单据,增大报销数额,先从单位借款,后虚假平帐,人为减少欠款等等。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与刑法266条的诈骗罪从行为目的、犯罪手段基本一致,而现实中又如何进行区分呢主要把握一点即可,从骗取的对象来划分,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专指本单位财物,而诈骗罪是排除本单位财物之外的他人财物,但是如果实施诈骗罪的他人(单位)财物,是由本单位管理的,仍然要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四)、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根据《补充规定》,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之外的犯罪手段。依据个案的不同,其他手段的表现亦不同。《补充规定》之所以要在罪定义中除列举侵吞、窃取、骗取之外,还概括规定了其他手段,是因为立法上不可能,也不必要一一列举,因此,采取“其他手段”予以概括式表述。那么,就职务侵占罪而言,什么是其他手段呢准确地说,应该是侵吞、窃取、骗取手段无法包容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行为,它具有区别于侵吞、窃取、骗取手段而于第三者之外的自身特征。如将单位的资产利用职权低价卖给自己,然后再高价卖出,占有差价。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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