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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哪些情形下能少退租客押金

贾* 上海-长宁区 房屋租赁咨询 2026.02.01 07:23:03 431人阅读

房东在哪些情形下能少退租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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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特定情形下可少退租客押金。若租客未依约使用房屋致其受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退还房屋、未结清租赁期间费用、房屋清洁未达标准,房东可扣除相应费用。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对于租客造成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情况,房东应及时留存损坏证据,如拍照、录像等,维修或更换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
2.租客未按时退还房屋,房东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需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
3.租客未结清费用,房东可在租赁期间定期查看费用缴纳情况,留存缴费记录,以便结算。
4.房屋清洁未达标,房东支付清洁费用后,要保留清洁服务的合同和发票。同时,房东扣除费用务必合理且有证据,否则租客有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6-02-01 13: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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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租客未依约使用房屋致损时,房东为维修或更换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可从押金扣除。这是基于租客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需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租客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退还房屋构成违约,房东按合同扣除一定违约金,是保障合同履行和自身权益的体现,违约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3)租客未结清租赁期间费用,房东从押金扣除该费用合理,因为租客有义务支付租赁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4)房屋清洁未达标,房东为恢复原状支付的清洁费用从押金扣除,这是让租客承担保持房屋原状的责任。但房东扣除费用需合理且有证据,否则租客可主张权益。

提醒:房东扣除费用要合理且保留证据,租客若遇不合理扣除可依法主张权益,不同情况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12:2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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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租客未依约使用房屋致其受损,房东应及时固定受损证据,如拍照、录像,保留维修或更换设施设备的费用凭证,以便从押金扣除相应金额。
(二)租客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退还房屋构成违约,房东要依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从押金中扣除违约金。
(三)对于租客未结清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房东需留存缴费记录和账单,以此为依据从押金扣除费用。
(四)房屋清洁未达标准时,房东要保留支付清洁费用的票据,从而从押金扣除该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6-02-01 10:50: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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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里,以下情况房东可少退租客押金:
1.租客未按约定使用房屋致其受损,房东维修或换设施的费用可从押金扣。
2.租客未按合同时间还房违约,房东可按约定扣违约金。
3.租客未结清租赁期水电、燃气等费用,房东可从押金扣除。
4.房屋清洁不达标,房东支付的清洁费可从押金扣除。
房东扣钱要合理且有证据,不然租客可维权。

2026-02-01 10:3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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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租赁关系中,租客未依约使用房屋致其受损、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退还房屋、未结清租赁期间费用、房屋清洁未达标准时,房东可少退租客押金,但扣除费用需合理且有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活动中,租客有按约定使用房屋、按时返还房屋、结清费用以及保持房屋清洁的义务。当租客未履行这些义务时,房东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若租客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坏房屋设施,房东维修或更换的费用从押金扣除;未按时退还房屋,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结清费用,房东可从押金扣除相应金额;房屋清洁不达标,房东支付的清洁费也能从押金扣除。然而,房东扣除费用必须合理且有证据支撑,否则租客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过程中遇到押金扣除方面的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08:39:50 回复

一、提前退租能要回押金吗提前退租是否要退还预付房租和押金提前退租是否要退还预付房租和押金,要分情况处理:1、如你的房子存在居住危险导致对方退房,不管是否签订租房合同,对方随时有权退房,你在收够对方实际租住期间的房租后退还对方其余预交房租和押金。2、如没有居住危险:有租房合同,按照租房合同的约定办理;如租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没有租房合同,其退房已经违约,如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扣除合理损失和实际租住期间的房租后,余款须退还对方。二、租赁合同期内房东涨价怎么办如果房屋租赁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那么在合同期限内,房东不能单方提高租金,除非经承租人同意。但合同到期后,房东要求涨价则不违反法律,承租人有选择接受或退房的权利。若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房东也可以随时提出涨价。房租上涨应属民间自发行为。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应该知道,在政府公租房欠缺的情况下,现出租房都来自民间。既属民间,那么它的上涨是有根基的。具体点讲的话,一旦上去了就不大会再下来了。至所以这样认为,主要基于下述理由。通胀预期下,其实房租一直呈上涨势头,只是大多属个别行为很难察觉罢了。目前出租房屋主要来自一个是“中介”,而另一个是“个体”。而据现行的住房体制分析,“个体”数量远远要大于“中介”数量。基于“个体”性质多这一情形,给房租上涨提供了方便之门。某日房东找到房客说,下月起房租加50元,你考虑一下,于是交易大多数都能达成(至于为何会达成,下面有答案)。而这种加价形式大多出现在合同重新签订的时候。合同重新签订是房租上涨的最好契机。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合适的理由,都会这样做。就拿这一次房租上涨来说吧,比较集中地被曝是学区旁,房租出现了上涨,这就是合同到期和重新签订下的涨价。大学毕业生走了,合同也到期了,房东还在,房子还在,那么新的合同必将重新建立,涨价正当时!一直以来所议的房屋空置问题。当然文章所讲的空置是主要针对这一次房租上涨的一线城市,也可认为一线城市中的某一地区。按照这个想法的话,所谓的空置率高是值得怀疑的。这牵涉到一个定价权问题。假如房子多,定价权肯定是在“房客”手中,那么房东就不敢轻易涨价,否则的话“房客”就会跑掉。但反过来,房子少的话,房东可以比较随意的涨价。不怕你跑,跑了前人自有后来人!而这一次一线城市房租上涨10%或20%是否可视作房子少的缘故呢特别是敢上涨20%的地段是否可视为特别少呢从这个层面理解的话,空置率高我是怀疑的。房子多,房东要揽客,议价权在客户手中。房子少,客户要找房子,议价权在房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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