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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是否有效

文** 重庆-九龙坡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30 17:19:29 327人阅读

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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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有效的。当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受法律保护。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通常可撤销赠与。这意味着若婚前协议未公证且财物未交付,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可能。
(3)存在特殊情况,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若婚前协议已公证或财物已交付,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赠与。

提醒: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赠与财物时,建议进行公证或及时完成财物交付,避免赠与人撤销赠与。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30 22: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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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保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有效且不被撤销,双方应确保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
(二)若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
(三)尽快完成财物的交付,避免在交付前赠与人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6-01-30 20:3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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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通常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且双方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就受法律保护。
2.不过,在财物权利转移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但像经过公证,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
3.所以,没公证且财物没交付,赠与人可能反悔;已公证或交付了,一般不能随意撤销。

2026-01-30 19:1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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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一般有效,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能撤销,公证或交付后通常不能随意撤销。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民事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实施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在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等条件下,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所以,若婚前协议未公证且财物未交付,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可能;若已公证或财物已交付,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您在婚前协议或赠与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30 18:0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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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约定赠女方财物通常有效。只要民事主体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实施该行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同时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条件,协议便具有法律效力。
2.赠与人在一定情况下可撤销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能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3.建议女方若想保障权益,对婚前协议进行公证,以避免赠与人随意撤销赠与;若财物适合交付,应及时完成交付,确保协议的稳定性。

2026-01-30 17:54:39 回复

一、离婚协议中能约定违约金吗在生活中,很多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会约定较多的内容。为了保证双方如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夫妻双方往往还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最常见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条款,通常违约金的数额还相当高。当任何一方履行存在瑕疵或者不履行时,另一方除了要求继续履行外,还同时主张高额的违约金。虽然夫妻关系较《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明确。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至于违约金金额的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人民调整的法律风险。二、离婚协议赠与条款能否撤销(一)、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是不是赠与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情形是:1、离婚后,如女方抚养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男方愿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抵偿抚养费,女方也同意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男方为了帮助女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用于帮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者出于其他的正当动机,而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清偿先前债务,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就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本质是“无对价”。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因此,如果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二)、如果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财产的条款确是赠与,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一定是目的赠与。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论。尽管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所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道德性,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双方的身份而有不同。(三)、此外,有学者还认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撤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但是该条规定中的“财产分割”,是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包括个人的财产。因此,男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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