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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半年原配起诉离婚该怎么解决

李** 湖南-张家界 离婚咨询 2026.01.30 08:56:11 372人阅读

分手半年原配起诉离婚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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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被告面临原配起诉离婚,应积极应诉,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等提主张并收集证据,不同意则阐述感情未破裂理由,庭审遵守纪律,可委托律师争取有利判决。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诉讼中被告有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是被告的基本态度,签收诉讼文书并了解起诉状内容能让被告明确应对方向。若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关乎被告切身利益,收集相关证据可使自身主张更具说服力。若不同意离婚,提供感情未破裂的事实理由是关键,这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夫妻关系状况。庭审中遵守纪律、如实陈述是被告应尽的义务。委托律师能借助其专业知识制定合理应诉策略。如果在离婚诉讼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或不知如何应对,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30 15: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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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面临原配起诉离婚,应积极应对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同意离婚,围绕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提出合理主张并收集证据,像财产凭证、子女生活状况材料等;若不同意离婚,则向法院阐述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与理由,如共同美好回忆、近期相处情况。

具体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积极应诉,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仔细阅读起诉状,明确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
2.根据自身意愿,准备相应证据和理由。同意离婚就准备财产和子女相关证据;不同意离婚就准备证明感情未破裂的材料。
3.庭审时遵守法庭纪律,客观真实陈述,配合法院调查。
4.可考虑委托律师,借助律师专业法律帮助制定应诉策略,争取有利判决。

2026-01-30 14: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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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被告面临原配起诉离婚,积极应诉是首要任务。签收诉讼文书并仔细研读起诉状,能清晰知晓原告诉求与事实理由,为后续应对做好准备。
(2)若同意离婚,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合理主张至关重要。收集财产凭证和子女生活状况等证据,可在法律层面有力保障自身权益。
(3)若不同意离婚,向法院阐述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理由是关键。通过列举共同美好回忆和近期相处情况,能让法院更全面了解夫妻关系现状。
(4)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客观真实陈述并配合调查,是被告应尽的义务。此外,委托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帮助、制定应诉策略,可增加争取有利判决结果的可能性。

提醒:不同离婚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应对策略,以免权益受损。

2026-01-30 12:21: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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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应诉,认真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仔细研读起诉状,了解原告诉求和事实理由。
(二)若同意离婚,针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提出合理主张,收集财产凭证、子女生活状况等相关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三)若不同意离婚,向法院说明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事实与理由,如列举共同美好回忆、近期相处情况。
(四)庭审时遵守法庭纪律,客观真实陈述,配合法院调查。
(五)可委托律师,借助律师专业法律知识制定应诉策略,争取有利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026-01-30 11:19: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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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原配起诉离婚,作为被告要积极应诉,签收诉讼文书,仔细看起诉状,明确对方诉求和理由。
2.若同意离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提合理主张,收集财产凭证、子女生活情况等证据保障权益。
3.若不同意离婚,向法院说明夫妻感情未破裂,列举美好回忆、近期相处情况等。
4.庭审遵守纪律,客观陈述,配合调查,也可委托律师制定策略争取有利判决。

2026-01-30 09:33:04 回复

解答如下,  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时限:一年  案例:村妇李某与前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李某只想早点离婚,对财产分多分少不太在意。离婚协议上其中一条这样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前夫。事后,李某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于同年10月向提讼。经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以下简称“解释㈡”)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那么,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李某因为急于同前夫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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