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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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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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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口立案需要符合怎样的标准

杨* 重庆-巴南区 刑事立案咨询 2026.01.29 01:17:59 466人阅读

手机口立案需要符合怎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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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手机口犯罪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立案有明确标准。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以上、违法所得一万以上等情形,满足其一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
(2)若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也会被立案。
(3)司法实践中,不仅看是否符合上述标准,还会综合全案情况,判断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提醒:
参与手机口相关活动风险极大,即便未达明确立案标准,也可能因综合判断被认定违法。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9 07:3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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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及手机口犯罪且怀疑符合帮信罪立案标准,可收集自身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支付结算金额、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等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若有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相关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应如实向司法机关说明,以便准确认定是否达到立案条件。
(三)司法机关在判断时会综合全案情况,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观认知情况和行为细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2026-01-29 05:5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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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口犯罪常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有标准。
2.帮信罪立案情形: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超二十万;投放广告等供资超五万;违法所得超一万;两年内因相关违法受罚又犯;被帮助对象犯罪致严重后果,符合其一公安可立案。
3.司法中还会综合判断行为与结果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明知情况。

2026-01-29 04:4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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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手机口犯罪常涉及帮信罪,符合特定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可立案追诉,司法实践还综合判断因果关系和主观明知情况。
法律解析:
帮信罪的立案追诉有明确标准,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相关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等,满足其一即可立案。在司法实践里,不会仅依据单一情形判断,还会综合全案,考量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这意味着即使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综合情况显示存在犯罪嫌疑,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如果对手机口犯罪或帮信罪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9 04:07: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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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口犯罪多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立案有明确标准。帮信罪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公安机关即可立案追诉: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相关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司法实践中,除满足上述标准,还会综合全案判断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明知情况。

为避免陷入此类犯罪,个人要增强法律意识,不随意出租、出售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从源头减少手机口犯罪发生。

2026-01-29 03:09:55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犯罪分子被羁押或者归案后,不仅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还主动地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这种揭发必须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如果经过查证,发现其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实,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则这种的揭发不是立功。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应是指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提供的重要线索必须是实事求是的,司法机关能够据此查明犯罪,侦破案件。如果经过侦查,发现提供的线索不实,或者无法证明发生过犯罪,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就不应当认为是立功。刑法中规定的立功是什么意思1、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刑法第68条之所以使用“犯罪分子”而不使用“犯罪嫌疑人”一词,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尽管犯罪嫌疑人在判决生效前还不能被称为犯罪分子,但立功作为一种对应予定罪量刑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制度,其适用对象最终仍是犯罪分子,故干脆以犯罪分子称之。这样称呼也有利于排除最终被宣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成立立功的可能。这表明,如果一般公民有“立功”表现,值得表彰,但不属于量刑意义上的立功;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宣告无罪,与一般公民无异,其“立功”表现也不属量刑意义上立功。2、立功发生的时间是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因为本文讨论的是狭义的立功,这种立功作为一种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只能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前,判决生效之后的立功不发生从宽量刑的问题,应属广义的立功;而之所以将立功的时间限定于“到案后”,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功的时间是“到案后”,故本文不采纳那些认为立功发生于“刑事诉讼中。包括判决生效后、包括服刑期间。甚至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对其立案侦查、也不论其是否处于诉讼阶段,均可成立立功行为等的意见。3、立功不仅是犯罪分子单方的行为,一般还需要司法机关予以配合。因为犯罪分子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揭发、所提供的重要线索,需要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需要司法机关去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如果司法机关不去查证、不去抓捕,则犯罪分子的立功情节就无法确认。故“立”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检举揭发、提供重要线索或协助抓捕等行为,“功”则指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交待其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等内容得到了检验证实并客观上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对国家和社会有功。4、立功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并非犯罪分子实施的任何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都是立功,只有实施刑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几种行为才可能构成立功。其中,作为立功表现之一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者”所强调的是“突出”,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则不足以构成立功,只有表现突出者,才能构成立功。5、立功是一种的刑罚裁量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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