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但自权利受损日起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2.环境损害侵权纠纷有特殊举证规则,侵权人要证明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以此保护受害人权益。
结论:
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最长不超二十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环境损害侵权纠纷中侵权人承担特殊举证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环境损害诉讼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能确定权利受损和明确义务人时开始计时。若自权利受损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一般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权利人申请延长。这样规定既给权利人合理时间主张权利,也保障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环境损害侵权纠纷里,实行特殊举证责任分配,由侵权人证明自身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这降低了受害人举证难度,更有力地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若遇到环境损害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1.环境损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权利人申请延长。这既保障了权利人合理时间内维权,又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2.环境损害侵权纠纷有特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侵权人需对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举证。这降低了受害人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3.建议权利人在知晓权利受损后及时收集证据,积极维权。同时,法院在审理环境损害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侵权人举证情况,确保特殊举证责任规则落实,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环境损害诉讼遵循普通诉讼时效,时长为三年。其起算点是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受损以及明确义务人之时。这意味着权利人需在该时间节点起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2)若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即便权利人发现权利受损,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一般也不予保护。不过,若存在特殊情况,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法院会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3)在环境损害侵权纠纷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特殊。侵权人要承担证明自己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以及自身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种规则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提醒:
环境损害诉讼时效需严格关注,避免错过维权时间。遇到纠纷时,因举证责任特殊,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一)在环境损害诉讼中,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益。如果发现权利受到损害,应在三年内尽快提起诉讼,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二)若损害发生已接近二十年,权利人仍想维权,可留意是否存在特殊情况,如有可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三)在环境损害侵权纠纷里,受害人无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侵权人承担此举证责任,受害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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