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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认定的条件都有哪些

刘** 重庆-铜梁区 民间借贷咨询 2026.01.28 14:53:18 325人阅读

高利贷认定的条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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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约定无效,可认定为高利贷。判断是否为高利贷,关键在于明确合同成立时间,找到对应时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乘以四倍,再与约定利率对比,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为避免陷入高利贷风险,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应了解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情况,在签订借贷合同前,仔细核算约定利率是否合理。签订合同时,明确标注合同成立时间,以便后续判断利率是否合规。若发现利率超出法定标准,可与对方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8 19: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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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间借贷利率有明确法律规定,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时,若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会被认定为高利贷。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相关中心每月发布的。判断是否为高利贷的关键在于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然后找到对应时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乘以四倍,与约定利率作对比。
(3)一旦约定利率超出法定标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出借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利息。

提醒:
借贷双方在约定利率时应关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避免约定过高利率。不同借贷情况复杂多样,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8 17:42: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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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知晓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查询方式,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官网进行查询,以此来合理约定借款利率,避免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若已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发现约定利率可能超过标准,应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利率,以符合法律规定。
(三)借款人若认为自己遭遇了高利贷,可收集相关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与出借人协商降低超出部分的利息,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6-01-28 16:40: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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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里,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若双方约定利率超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算高利贷。
2.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央行授权机构每月发布。
3.判断是否为高利贷,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找到对应利率乘四倍,与约定利率对比,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026-01-28 15:5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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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属高利贷且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民间借贷是否为高利贷,关键在于对比约定利率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要明确是否为高利贷,需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再查找对应时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乘以四倍,若约定利率超出该标准,超出部分的利息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所以在进行民间借贷时,要留意利率约定,避免陷入高利贷风险。如果对民间借贷利率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8 15:20:1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为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符合刑事立法的规定《刑法》第175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2、高利转贷罪所要求的“高利”,不应等同于民间“高利贷”的标准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三、高利转贷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认定高利转贷罪应注意的事项是: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具有信贷资格、已获得信贷资金的个人或单位。这一点对确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确定本罪意义上的“借款人”,可以参阅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2、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转贷牟利为目的。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机构信贷资金。4、本罪的外在表现特征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以转贷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5、本罪结果犯,有非法获利并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具体标准待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如何认定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立法上看,刑法的罪状表述仅规定了“高利转贷”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高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多少幅度才算“高利”,因此,以金融机构当时的实际贷款利率为标准,只要高于这一标准进行转贷即视为“高利”的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尽管有司法解释对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了界定,但是考虑到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各自立法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将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等同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首先,规定民间“高利贷”的标准,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管理制度,保护个人资金的安全,而高利转贷罪保护的客体,则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我国对金融活动实行严格的特许制,即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而这种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其次,民间“高利贷”的放贷者通常并不关心其资金的使用目的,但是银行对贷款的发放都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从贷款人使用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在发放贷款后还要进行监督。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来认定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标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做到不枉不纵。不论是刑法条文还是关于本罪追诉及量刑的标准,我们都可以看出,对本罪的处罚依据就是违法所得数额的多少,这也是判断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如果对“高利”的要求规定过严,或者不利于对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打击,或者也会扩大打击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可能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进行转贷,但因转贷额小,其违法所得仅数千元,这种情况属“高利而违法所得较少”;而有些行为人可能以仅高于银行贷款很小的利率转贷他人,但其转贷数额特别巨大,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甚至远大于本罪的量刑起点,这种情况属“低利而违法所得较大”。如果按贷款利率较高即认为是“高利转贷”行为,对前一种情况就存在扩大打击面的风险,而对后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则无法定罪,这样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本罪设立的立法初衷。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民间“高利贷”的标准作为衡量本罪的“高利”,那么“高利转贷”这一罪名就会形同虚设。因为在现实的金融活动中,与其付出如此高的贷款利息接受转贷,同时还要冒触犯刑律的风险,借款者不如直接从民间获得借贷,违反民事法律的成本远小于犯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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