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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等对方出院才行么

刘* 重庆-江北区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6.01.24 22:40:36 365人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需等对方出院才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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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3)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4)出院情况与责任认定无关,责任认定主要依靠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确定各方责任。只要调查及检验鉴定等工作完成,即便伤者未出院,交管部门也会依法出具认定书。

提醒:
在等待责任认定书期间,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不同交通事故情况复杂,若对责任认定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5 0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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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时间规定,普通事故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逃逸案件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二)明确出院情况不影响责任认定,应关注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责任认定依据。
(三)若调查及检验鉴定等工作完成,可督促交管部门依法出具责任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6-01-25 04:3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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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必等对方出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自现场调查起十日内制作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2.责任认定主要看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等,与出院情况无关。只要调查和检验鉴定完成,即便伤者未出院,交管部门也会依法出具认定书。

2026-01-25 02:4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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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需等对方出院,交管部门会按规定时间制作。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而非对方是否出院。所以,即便伤者未出院,只要调查及检验鉴定等工作完成,交管部门就会依法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5 01: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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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需等对方出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认定书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一般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出院情况不影响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主要依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确定各方责任。只要调查及检验鉴定等工作完成,即便伤者未出院,交管部门也会依法出具责任认定书。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交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制作认定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责任认定的及时性。
2.当事人应积极配合交管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3.若对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核。

2026-01-25 00:33:5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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