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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提出财产公证要求如何处理

邓** 重庆-南川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4 10:58:21 333人阅读

婚前婆婆提出财产公证要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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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婚前财产的一种明晰界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当婆婆提出此要求时,冷静沟通是关键。表明理解对方对财产明晰的需求,体现了理性态度,同时表达对婚姻的真诚,有助于缓解潜在矛盾。
(2)若自身也有财产公证意愿,与对方协商确定财产范围、方式并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很重要。书面协议能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方面,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之后共同前往公证机构办理,使协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3)若不想进行财产公证,诚恳说明原因争取对方理解是合理做法。若协商不成,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调解,能从专业角度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关系和谐。

提醒:婚前财产公证涉及诸多法律细节,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4 15: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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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静沟通:向婆婆和伴侣表明理解财产明晰需求,展现自己对婚姻的真诚。
(二)有公证意愿:与对方协商确定需公证的财产范围和方式,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归属、使用、收益等,然后共同去公证机构办理。
(三)不想公证:诚恳说明原因,比如认为会影响夫妻感情,争取对方理解。
(四)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调解,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和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6-01-24 14:49: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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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婆婆提出财产公证,先冷静沟通,向婆婆和伴侣表明理解财产明晰需求,也表达自己对婚姻的真诚。
2.若自己也有公证意愿,和对方协商公证财产范围、方式等,签书面协议明确婚前财产归属、使用、收益等,再一起去公证。
3.若不想公证,诚恳说明原因,如怕影响夫妻感情,争取对方理解。
4.协商不成,可找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调解,平衡利益维护婚姻和谐。

2026-01-24 13:58: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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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面对婚前婆婆提出财产公证要求,可先沟通,有意愿则协商办理,不想公证就说明原因,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调解。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婚前财产公证是有法律依据的,它能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归属等问题。当婆婆提出财产公证要求时,先冷静沟通是明智之举。若自己也有意愿,协商确定财产范围等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办理公证,能保障双方权益。若不想公证,说明原因争取理解也符合情理。如果协商陷入僵局,专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能够从专业角度出发,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你有任何疑问,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4 13:2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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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对婚前婆婆提出财产公证要求,应冷静应对并妥善处理。先理解对方需求,也表明自己对婚姻的真诚,以平和沟通为基础。
2.若自己也有财产公证意愿,可与对方协商确定财产范围、方式等,签订书面财产协议明确婚前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等,然后共同前往公证机构办理。
3.若不想进行财产公证,要诚恳说明原因,如担心影响夫妻感情等,争取对方理解。
4.若协商不成,可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调解,以此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关系和谐。

2026-01-24 11:43:48 回复

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而且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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