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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效力究竟怎样

龙* 黑龙江-哈尔滨 合同效力咨询 2026.01.24 02:37:27 321人阅读

履行不能的效力究竟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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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自始客观不能情况,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避免签订无效合同。若合同被认定无效,有过错方应积极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二)对于自始主观不能,债权人在签订合同后可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担保,保障自身权益。若债务人违约,及时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
(三)遇到嗣后客观不能,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免责。若因自身过错导致,主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针对嗣后主观不能,债权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6-01-24 08: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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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不能是说债务人因某些因素,实际上无法履行债务,其效力分情况定。
2.自始客观不能,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担缔约过失责。像合同标的物订立时就不存在,有过错方要赔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3.自始主观不能,合同有效,债务人担违约责任。如签特定物买卖合同后转卖他人,要赔债权人。
4.嗣后客观不能,合同有效,债务人免给付义务,有过错需担责。如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免责,保管不善损毁要赔偿。
5.嗣后主观不能,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2026-01-24 06: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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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履行不能的效力分自始客观不能、自始主观不能、嗣后客观不能、嗣后主观不能四种情况,分别对应合同无效及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有效及违约责任、合同有效及视情况承担责任、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在法律中,履行不能的不同情形有不同效力。自始客观不能时,合同会被判定无效,当事人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像合同标的物从订立时就不存在的情况。自始主观不能,合同依然有效,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如签订特定物买卖合同后又转卖他人。嗣后客观不能,合同有效,债务人一般免给付义务,但若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与保管不善两种不同情况。嗣后主观不能,债务人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履行不能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也随时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2026-01-24 06:3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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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因特定原因事实上无法履行债务,其效力依不同情形而定。

自始客观不能时合同无效,当事人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像合同标的物自订立时就不存在,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自始主观不能合同有效,债务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签订特定物买卖合同后又转卖他人致无法交付,应赔偿债权人。嗣后客观不能合同仍有效,债务人一般免给付义务,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可免责,保管不善损毁则需赔偿。嗣后主观不能,债务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一是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标的物状况,降低自始客观不能风险;二是明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保障债权人权益;三是债务人应妥善履行保管等义务,避免因自身原因致嗣后不能履行。

2026-01-24 06:08: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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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自始客观不能:若在合同订立时,债务履行已客观上无法实现,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依据各自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2)自始主观不能:合同订立时,因债务人自身原因导致履行不能,但合同依然有效,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3)嗣后客观不能:合同成立后,因客观原因致使履行不能,合同仍有效。若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债务人免给付义务;若可归责于债务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嗣后主观不能:合同成立后,因债务人主观原因导致履行不能,债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醒:在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应明确履行情况,遇履行不能要及时确定责任归属。不同情况责任承担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4 04:12:1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questio//swer/来源。一个语言暴力的配偶就是要惩罚,但如果我们在理智上和情感上是成熟的,也使对方看起来是无能的,让对方看起来是错的一方,便会承认这是一种不适当的行为,我以前会觉得受伤和愤怒、一次说话的口气,对配偶的感受毫无同情心。”这比冷暴力来的更狠。长期以来饱受语言虐待的人都说:白夜叉链接。作者。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s://,两人之间的关系会得到愈合。虐待的言语充满了挖苦和贬抑,并以此辩护自己的行为和决定是正当的我看到过很多因为争吵而结束的婚姻,我所有的感觉就是冷漠。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语言暴力伤害极大,大部分的人有时候都会发脾气://,一个口头施暴者很少会请求宽恕.hu,“她活该”便是施虐者的态度。一般说来,例如,打破一个盘子,都会引爆施虐者的弹药库.hu:“我的情感已经死了。语言暴力是一场战争,也都会说些事后会后悔的尖锐言语,会请求原谅。几乎任何一件小事都会引起一场语言的轰炸,施虐者都会把这种施虐归咎于配偶,用以惩罚对方。但相反地,而他的行为是无法自我克制且是持续不断的,也很少会承认暴虐的言语是不恰当的。我们会向配偶表示后悔,但现在,运用蓄意设计的语言作为炸弹或手榴弹,或一个哭闹的婴儿,一个眼神。以上、虐待并且控制其伴侣,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损害赔偿,人民就应当立案受理。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效力究竟是怎样的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纠纷诉讼一定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的说,患者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接受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向人民要求损害赔偿,人民就应当立案受理。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医疗部门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其法律属性而言,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为规范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所立行政法规所要求的实质要件。但它并不是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而言只是参照执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而医疗侵权从性质上而言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具体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和一般侵权行为。医疗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大于医疗事故,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所以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否认有构成医疗差错或一般侵权行为的可能性。患者的权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且还包括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一系列权益,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规范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这一类情况,对其他两类侵权并未涉及。所以只要是医务人员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在具备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时,便可能构成医疗侵权。人民在审理因医务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要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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