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宣城法律咨询 > 宣城金融诈骗辩护法律咨询 >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的规则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的规则是什么

肖* 安徽-宣城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3 07:18:16 401人阅读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的规则是什么

其他人都在看:
宣城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宣城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合同形式方面,书面和口头合同均可,但需有市场交易属性,像纯粹的赠与合同这类无交易性质的合同不算。
2.合同内容上,一般要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流转,像买卖、借款、租赁合同就常见。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合同,难以认定用于合同诈骗。
3.合同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作用,反映市场交易关系。如简单的生活借用合同,通常不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内。符合这些规则的合同,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2026-01-23 10:27:00 回复
咨询我

结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需考虑合同有市场交易属性、涉及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流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符合这些规则的合同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有其特定规则。合同形式虽包括书面与口头,但必须体现市场交易属性,纯粹的赠与合同因无交易性质不在此列。合同内容一般要涉及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流转,像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等,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合同难以认定用于合同诈骗。而且合同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反映市场交易关系,民事主体间为生活目的简单借用物品的合同通常不属于此类合同。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合同,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如果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还有其他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3 09:58:39 回复
咨询我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需遵循特定规则。合同应体现市场交易属性,有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流转,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

具体而言,合同形式包括书面与口头,但纯粹的赠与合同等不具交易性质的合同不在合同诈骗罪认定范围内。合同内容需涉及财产流转,像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等常见合同类型符合要求,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合同难以认定用于合同诈骗。此外,合同要反映市场交易关系,民事主体间为生活目的简单借用物品的合同通常不属于此类。
为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相关人员应严格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上述规则。司法实践中要注重辨别合同性质与内容,确保准确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

2026-01-23 09:22:4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合同形式多样,书面和口头皆可,但需具备一定市场交易属性。像纯粹的赠与合同,因其无交易性质,不在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范围内。
(2)合同内容方面,一般需涉及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流转。像买卖、借款、租赁等常见合同就符合这一特征,若合同不涉及财产流转,难以认定其用于合同诈骗。
(3)合同需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反映市场交易关系。例如民事主体间为生活目的简单借用物品的合同,通常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有符合这些规则的合同,才能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提醒:在签订合同时,要判断合同是否符合上述规则,避免陷入合同诈骗风险。若对合同性质存疑,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8:13:28 回复
咨询我

(一)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注重合同的市场交易属性,像书面或口头合同,只要有市场交易内涵即可,而纯粹的赠与合同这类无交易性质的合同不能认定。
(二)合同内容需涉及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流转,像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等,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合同难以认定用于合同诈骗。
(三)合同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作用,反映市场交易关系,民事主体间为生活目的简单借用物品的合同通常不属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这里的合同应符合上述认定规则,从侧面反映出合同需具有市场交易属性、涉及财产流转等特征,才可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026-01-23 07:52:32 回复

解答如下,【依法认定原则】“依法认定”有以下几层意思:(1)工伤的范围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掌握,在法律框架内的认定为工伤,不在法律框架内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工伤认定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2)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应是《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出台前任何与条例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条例的基本精神不一致的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如条例出台前原劳动部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这些政策、规定中关于工伤认定主体以及具体认定条件的规定等只要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或没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都不能作为依据。关于这点《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角度讲,是应当这样掌握的。(3)在坚持依法认定的原则时,如何处理好法与情、理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总的来讲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不符合情理,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合情合理原则】“合情合理”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下按照社会普遍接受的情理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在适用条例规定时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按照这一原则对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就可以理解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合理的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保护工伤职工原则】“保护工伤职工”是指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在处理法律规定的边缘性案件时,依法可上可下的,可认可不认的,从保护受伤职工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工伤。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处理法律规定的边缘案件时才可适用。如果某种情形,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认或不认,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有效证据证明原则】“有效证据证明”是指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所基于的事实要有有效证据证明,必须是法律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得出任何结论都是错误的。【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顾名思义是指应全面地、整体地看待条例的规定,不能只看一条一款的规定而忽略其他。如条例通过第14、15和16条对工伤范围作了规定,对工伤范围的理解应统筹考虑这3条的规定。即职工有14、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同时该情形又属于第16条情形之一的,不能将职工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职工没有第14、15和16条规定情形的,不能将其认定为工伤。不能理解为只要没有第16条情形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范围的掌握,借用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判断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在适用条例第14条时遵循“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工伤就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我国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也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核心。在能够确定工作原因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时间、场所是工作这一状态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是指有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所受伤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因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清楚,有受到伤害的事实,是否工作原因有争议,在排除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是否工作原因很清楚,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解答如下,【依法认定原则】“依法认定”有以下几层意思:(1)工伤的范围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掌握,在法律框架内的认定为工伤,不在法律框架内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工伤认定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2)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应是《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出台前任何与条例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条例的基本精神不一致的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如条例出台前原劳动部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这些政策、规定中关于工伤认定主体以及具体认定条件的规定等只要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或没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都不能作为依据。关于这点《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角度讲,是应当这样掌握的。(3)在坚持依法认定的原则时,如何处理好法与情、理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总的来讲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不符合情理,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合情合理原则】“合情合理”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下按照社会普遍接受的情理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在适用条例规定时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按照这一原则对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就可以理解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合理的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保护工伤职工原则】“保护工伤职工”是指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在处理法律规定的边缘性案件时,依法可上可下的,可认可不认的,从保护受伤职工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工伤。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处理法律规定的边缘案件时才可适用。如果某种情形,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认或不认,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有效证据证明原则】“有效证据证明”是指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所基于的事实要有有效证据证明,必须是法律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得出任何结论都是错误的。【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顾名思义是指应全面地、整体地看待条例的规定,不能只看一条一款的规定而忽略其他。如条例通过第14、15和16条对工伤范围作了规定,对工伤范围的理解应统筹考虑这3条的规定。即职工有14、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同时该情形又属于第16条情形之一的,不能将职工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职工没有第14、15和16条规定情形的,不能将其认定为工伤。不能理解为只要没有第16条情形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范围的掌握,借用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判断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在适用条例第14条时遵循“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工伤就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我国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也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核心。在能够确定工作原因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时间、场所是工作这一状态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是指有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所受伤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因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清楚,有受到伤害的事实,是否工作原因有争议,在排除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是否工作原因很清楚,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解答如下,【依法认定原则】“依法认定”有以下几层意思:(1)工伤的范围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掌握,在法律框架内的认定为工伤,不在法律框架内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工伤认定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2)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应是《工伤保险条例》,条例出台前任何与条例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条例的基本精神不一致的都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如条例出台前原劳动部的复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这些政策、规定中关于工伤认定主体以及具体认定条件的规定等只要不符合条例的规定或没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的都不能作为依据。关于这点《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角度讲,是应当这样掌握的。(3)在坚持依法认定的原则时,如何处理好法与情、理的关系问题。笔者认为,总的来讲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不符合情理,也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合情合理原则】“合情合理”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的情况下按照社会普遍接受的情理作为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这一原则在适用条例规定时的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按照这一原则对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路途,就可以理解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在合理的路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保护工伤职工原则】“保护工伤职工”是指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在处理法律规定的边缘性案件时,依法可上可下的,可认可不认的,从保护受伤职工的原则出发,应认定为工伤。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处理法律规定的边缘案件时才可适用。如果某种情形,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认或不认,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有效证据证明原则】“有效证据证明”是指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所基于的事实要有有效证据证明,必须是法律事实。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得出任何结论都是错误的。【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顾名思义是指应全面地、整体地看待条例的规定,不能只看一条一款的规定而忽略其他。如条例通过第14、15和16条对工伤范围作了规定,对工伤范围的理解应统筹考虑这3条的规定。即职工有14、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同时该情形又属于第16条情形之一的,不能将职工所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职工没有第14、15和16条规定情形的,不能将其认定为工伤。不能理解为只要没有第16条情形的都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范围的掌握,借用刑法中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判断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工作原因”推定原则】在适用条例第14条时遵循“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工伤就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受到的伤害。我国通过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也体现了“工作原因”这一核心。在能够确定工作原因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时间、场所是工作这一状态存在的时间和空间。“工作原因”推定原则是指有职工受到伤害的事实,职工所受伤害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在排除所受伤害是非因工作原因的情况下,推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这一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清楚,有受到伤害的事实,是否工作原因有争议,在排除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是否工作原因很清楚,则不能适用这一原则。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合同诈骗罪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专业解答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之认定,通常会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首先,各行为人均应具备共同的欺诈故意,这意味着他们必须明知自己所进行的是非法的合同行为,但仍然选择积极参与其中;其次,各行为人需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分担职责、协同行动等,以共同欺骗合同相对方;最后,各共犯的行为与最终导致的诈骗后果之间应当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联系。

    2024.10.25 1115阅读
  • 合同诈骗罪中的交付瑕疵如何认定

    专业解答在合同诈骗罪案件审理过程中,交付瑕疵通常被界定为犯罪分子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低质量甚至伪造的产品,刻意编造不实情况或故意掩盖真实信息,从而使另一方承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在判断是否存在交付瑕疵时,法院会深入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欺诈行为的具体手段程度,同时也会考虑到受害者因此所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2024.10.23 1247阅读
  • 合同诈骗罪中的共犯怎么认定

    专业解答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分子的认定,通常都是根据他们之间共同存在着的犯罪故意和实施的犯罪行为来作出判断的。具体来说,若有人明知他人在从事合同诈骗活动,但仍然提供支持性或者积极的合作行为,例如提供虚假的情报资料、协助犯罪人进行诈骗获利财产的转运等等,那么便有可能被认为是参与其中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犯之一。

    2024.10.22 1820阅读
  • 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专业解答关于如何准确地识别和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其主要关键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方的财产权益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破坏与侵害;其次,从法律层面来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以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的单位实体;再者,在主观心理状态上,这类犯罪分子必须是故意为之,而且其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不良企图;最后,从客观事实角度来看,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2024.10.21 1222阅读
  • 合同诈骗罪中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专业解答在认定某一方是否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时,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关键要素,即实施了恶意的犯罪行为、其获利来自于对他人财物的非法获取以及其诈欺手段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全过程。

    2024.10.21 1205阅读
  • 合同交付地点认定规则是啥

    2025.05.31 1478阅读
  • 法院在解除合同民事判决书中依据了哪些规则

    2025.05.25 1214阅读
  • 法院在解除合同民事判决书中具体依据了哪些规则

    律师解析 法院在解除合同民事判决书中具体依据: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 2、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3、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5、“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6、解除权在实体方面属于形成权,在程序方面则表现为形成之诉。在没有当事人依法提出该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径行裁判解除合同。 7、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8、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10、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11、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12、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2025.05.20 1318阅读
  • 合同诉讼中证据规则是啥

    2025.05.19 1316阅读
  • 如何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规则

    2025.05.14 1287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