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诈骗罪事例的审理过程中,对
诈骗金额进行评估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根据
受害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加以确定。
这其中涵盖了直接损失以及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即是指
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从受害者处直接获取的财务价值。
而至于机会利益损失,则是指按照常规情况下本来必定可以获得、却因为诈骗而失去的那部分预期收益。
对于以货币形式为诈骗对象的事例,我们将以实际所骗取的金额作为衡量诈骗数额的标准。
如果涉及到的诈骗物件,那么就参考案发当时本地类似物品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其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多次诈骗且未经处理的情况,那便需要将所有的诈骗金额予以累积计算。
然而,那些曾经受到
刑事处罚的诈骗金额,则无需再行累加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