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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称婚前财产无用该如何处理

刘** 重庆-奉节县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23 04:45:41 322人阅读

公证处婚前财产无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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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有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等作用,公证处称其无用不合理。当事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与公证处沟通,要求其说明作出“婚前财产公证无用”判断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2.若公证处无合理理由拒绝公证,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介入调查处理。
3.更换其他公证处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4.即便不公证,保留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以此证明财产为婚前所得,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08: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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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财产归属,减少婚后财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若公证处称其无用,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说明判断依据和理由。
(2)若公证处无合理理由拒绝公证,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介入调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公证处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力和职责对该情况进行监管。
(3)当事人还可考虑更换其他公证处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4)即便不进行公证,保留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也能证明财产为婚前所得,可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在处理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时,注意保存与公证处沟通的记录。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7:16: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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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证处沟通:当事人应主动与公证处交流,让其详细说明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无用的依据和理由,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

(二)向主管部门反映:若公证处无合理理由拒绝公证,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要求介入调查处理。

(三)更换公证处:可以考虑更换其他公证处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四)保留凭证:即便不公证,保留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026-01-23 06:2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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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证处称婚前财产公证无用,可先与其沟通,让其说明判断依据。
2.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若公证处无合理理由拒绝,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要求调查处理。
3.也可换其他公证处申请公证。
4.不公证的话,保留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凭证,也能证明财产为婚前所得,维护自身权益。

2026-01-23 06:2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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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证处称婚前财产公证无用时,当事人可先沟通要求说明依据理由,无合理理由拒绝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换公证处申请,不公证也可保留凭证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当公证处作出无用的判断,当事人有权利先与公证处沟通,让其给出具体依据和理由。若公证处无法提供合理理由而拒绝公证,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由其介入调查处理。此外,当事人还能选择更换其他公证处申请公证。并且,即使不进行公证,通过保留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像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也能证明财产为婚前所得,在必要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帮助。

2026-01-23 05:13:53 回复

45岁的妻子A和59岁的丈夫B(均系化名)因离婚闹上。丈夫称,妻子常年在外面和别人“鬼混”,连孩子都不是他亲生的。妻子则称,那是因为丈夫没有生育能力,主动要求妻子跟其他人借种生子。近日,增城审结该案,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予离婚。  1992年,23岁的A认识了同在增城打工的37岁的B。恋爱1年后结婚,1998年儿子晓峰(化名)出生。2003年初,A和B协议离婚,但随即又复婚。今年6月,B向增城离婚。  B说,妻子常年在外鬼混,儿子也不是亲生的。且2003年复婚后,A一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已十多年,A对家庭更是不理不顾,不关心小孩。另外,在2008年,A还与他人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B觉得备受打击,要求A赔偿15万元,同时要求儿子的抚养权。  A在庭上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B给一笔钱。A说,婚后因为B不能生育,便常常打骂自己,但B想要孩子,便叫自己跟他人借种生子。  2008年,自己确实与他人生了双胞胎,但那是B希望自己能多生一个小孩与儿子晓峰做伴。  对于不能生育的说法,B当庭否认,也否认曾叫妻子借种生子。  增城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B称夫妻俩分居十多年,且妻子与他人同居、重婚等,但未提供证据。在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应以不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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