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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借名贷款责任该由谁来担

黄** 陕西-榆林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1.23 01:50:51 483人阅读

发放借名贷款责任该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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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明知是借名贷款仍发放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这是因为其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相关要求。
2.名义借款人责任分情况而定。不知情被冒用身份,无需担责;知情且配合,则与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金融机构可要求其还款。
3.实际用款人作为资金实际使用者,有偿还贷款义务,不还款构成违约。
解决措施和建议:
-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审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名义借款人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避免被冒用,若配合借名贷款需谨慎考虑后果。
-实际用款人应遵守契约精神,按时还款。
-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后,可通过合法途径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2026-01-23 06: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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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借名贷款是实际需求贷款人借用他人名义在金融机构获取贷款。金融机构若明知是借名贷款仍发放,因其自身过错需承担一定责任。
(2)名义借款人的责任分两种情况。若不知情被冒用身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若知情且配合,要与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其还款。
(3)实际用款人作为资金实际使用者,有偿还贷款的义务,不还款则构成违约。
(4)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提醒: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贷款情况,避免明知借名贷款仍发放。名义借款人切勿随意配合借名贷款,否则可能承担还款风险。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5:5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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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应严格审查贷款申请,避免明知借名贷款仍发放,降低自身责任风险。
(二)名义借款人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避免被冒用;若知情配合借名贷款,需认识到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实际用款人应按时还款,避免违约。
(四)若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实际用款人不还款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2026-01-23 03:5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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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名贷款是实际需求贷款人无法正常贷款,借他人名义获取的贷款。
2.金融机构明知是借名贷款仍发放,有过错,需担责。
3.名义借款人不知情被冒用,无需还款;知情且配合,与实际用款人连带还款,金融机构可要求其还款。
4.实际用款人有还款义务,不还构成违约。
5.名义借款人还款后,可向实际用款人追偿。

2026-01-23 03: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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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金融机构明知借名贷款仍发放有过错需担责;名义借款人不知情被冒用无需担责,知情配合则与实际用款人连带还款;实际用款人有还款义务,不还构成违约,名义借款人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有审核义务,明知是借名贷款仍发放,违背了审慎经营规则,自身存在过错,所以要承担一定责任。若名义借款人在不知情下被冒用身份,未作出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自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而当名义借款人知情且配合时,其与实际用款人对金融机构形成了共同的还款责任关系,金融机构有权要求名义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实际用款人使用了贷款资金,就负有偿还义务,不还款属于违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后,基于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关系,可向实际用款人进行追偿。如果您在借名贷款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01:57:51 回复

解答如下,败诉方承担。诉讼保全扣押车辆需要的手续先书写保全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然后到保全室办理保全手续。人民拿着保全裁定,到车所在地进行扣押。诉讼保全申请流程:1,提出申请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的同时,向人民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2,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担保人提交人民的保证方式主要为保证金(现金或存款)、土地或房产等不动产以及银行保函、信用担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案情】由于限购政策,陈某迟迟摇号未中,便借用同事邓某名义购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邓某,2012年12月,陈某驾驶该车辆与路人赵某相撞,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经治疗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诉至要求陈某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5万元。邓某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虽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是陈某,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承认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邓某名下,但实际是由其出资购买和使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往往对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据此,最终裁决,邓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邓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律师分析借名买车的风险】1.对借用人而言,机动车所有权会存在瑕疵一旦车辆的登记人(即出借人)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车辆将会作为登记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强制执行。即使借名人主张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借名人与出借人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借名人只能据此向出借人索要赔偿。2.对出借人,负有上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并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然而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不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当然不会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出借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出借人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1.事先了解借名买车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慎重考虑决定。2.出借人与借名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明确记载:交强险由谁买单;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买单;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等。3.注意证据的搜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的支持,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4.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年检进行形式审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照;所购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报废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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