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介绍人仅居间介绍,不参与工人工作安排和管理,工人受伤时,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介绍人此时只需证明自己未参与管理等事项,避免承担不必要责任。
(二)若介绍人抽取费用后对工人工作有管理控制或与接受劳务方构成合作关系,要与接受劳务方共同担责。介绍人应规范自身管理行为,明确与接受劳务方的合作模式,降低风险。
(三)工人自身有过错致受伤,需承担一定责任。工人应遵守工作规范,提高安全意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若介绍工人仅为居间介绍,不参与工作安排管理,工人受伤通常由接受劳务方负责。
2.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
3.介绍人抽成后,若对工人工作有管理控制或与接受方合作,可能与接受方共同担责。
4.工人自身有过错,也需担责,具体责任划分依实际情况定。
结论:
介绍工人抽取介绍费,若仅居间介绍,工人受伤通常由接受劳务一方担责;若介绍人抽取费用后对工作有管理控制或与接受劳务方合作,则可能共同担责;工人自身有过错也需担责,具体责任划分依实际情况定。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当介绍人仅进行居间介绍,未参与工人工作安排和管理时,接受劳务一方对工人工作有实际支配权,所以一般由其承担工人受伤责任。但如果介绍人抽取费用后,对工人工作存在管理控制行为,或者与接受劳务方构成合作关系,那么介绍人也需对工人受伤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若工人自身在工作中有过错,同样要为自己的受伤负责。具体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等实际情况。如果遇到此类复杂的责任划分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权益。
1.介绍工人抽取介绍费的责任划分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仅为居间介绍,未参与工人工作安排和管理,工人受伤通常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因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此时介绍人无过错。
2.若介绍人抽取费用后,对工人工作有管理控制,或与接受劳务方构成合作关系,介绍人可能要与接受劳务方共同担责。这是因为其参与到劳务关系中,对工人工作有一定影响力。
3.若工人自身对受伤存在过错,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介绍人应明确自身角色,若仅居间介绍,签订明确协议界定责任;若参与管理等,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接受劳务方要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工人自身要遵守操作规范,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
法律分析:
(1)当介绍人仅进行居间介绍,不参与工人工作安排和管理时,若工人受伤,通常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这是因为在此情况下,介绍人未对工人的劳务活动进行实质干预。
(2)若介绍人抽取费用后,对工人工作存在管理控制行为,或者与接受劳务方构成合作关系,那么介绍人可能要和接受劳务方一起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其对工人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介入。
(3)若工人自身对受伤存在过错,比如未遵守安全规定等,工人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等实际情况确定。
提醒:
在劳务介绍过程中,各方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介绍人要清楚自己的行为界限,避免因不当介入而担责;工人要遵守安全规定,减少自身过错。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以确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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