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非无限制,可通过特定办法使其丧失该权利。
1.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约束赠与人,使其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2.完成赠与财产的转移。对于动产,交付即完成权利转移;对于不动产,需进行过户登记。当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便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3.使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像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是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建议在进行赠与行为时,若希望赠与人无法撤销,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如重要的赠与可优先考虑公证;涉及公益或道德义务的赠与,要明确其性质。
法律分析:
(1)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是使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的有效方式。公证赋予了赠与合同更强的法律效力,经过公证后,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合同。
(2)完成赠与财产的转移也会让赠与人失去任意撤销权。对于动产,交付即完成财产转移;对于不动产,则需进行过户登记。一旦财产权利转移,赠与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3)当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时,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例如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活动中的赠与,或者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都属于这种情况。
提醒:在涉及赠与时,要明确不同情形下赠与人撤销权的限制,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若要让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一)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通过公证机关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能使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此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二)完成赠与财产的转移。对于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对于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当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赠与人便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三)让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例如涉及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目的的赠与,或者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公证赠与合同: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后,赠与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2.完成财产转移:动产完成交付、不动产完成过户登记,财产权利转移后,赠与人无法再行使该撤销权。
3.具备公益道德性质:像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或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结论:
使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的办法有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完成赠与财产的转移以及赠与具有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有任意撤销权,但存在一些限制情形。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后,该合同的效力得到强化,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这是为了维护公证的严肃性和合同的稳定性。当赠与财产完成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过户登记后,财产权利已归属受赠人,赠与人便失去了撤销的基础。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像救灾、扶贫、助残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赠与人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如果在赠与合同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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