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所欠电信费用通常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在电信服务合同里,以公司名义签约,公司就是合同主体,有支付费用的义务。
2.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当出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员工财产混同情况,需依据具体证据判断责任主体。
4.若法定代表人或员工按公司指示办理电信业务,个人一般无需承担费用支付责任。
解决措施与建议:公司应规范运营,避免股东滥用权利和财产混同情况。电信运营商签约时应明确责任主体,出现欠费纠纷时及时收集证据,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公司所欠电信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要以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负责,当以公司名义签订电信服务合同,公司就是合同主体,有按约定支付费用的义务。
(2)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公司所欠电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员工财产混同时,需依据具体证据判断责任承担主体。
(4)法定代表人或员工按公司指示办理电信业务,一般个人无需承担费用支付责任。
提醒:公司应规范运营,避免股东滥用权利。遇到财产混同情况需保留好证据,不同案情责任承担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公司正常运营下,以公司名义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由公司承担电信费用,公司要积极履行缴费义务,避免违约。
(二)股东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否则要对公司电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应依法依规行使权利。
(三)当出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员工财产混同情况,相关人员要注意留存证据,以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四)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依公司指示办理电信业务,保留好相关指示证据,证明自身行为是职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所欠电信费用通常由公司承担。公司是独立法人,要用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若以公司名义签电信服务合同,公司就得按约定付费。
2.要是公司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3.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或员工财产混同,需结合证据判断责任主体。
4.法定代表人或员工按公司指示办业务,个人一般不用付费用。
结论:
公司所欠电信费用一般由公司承担,但在股东滥用权利、财产混同等特定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可能改变。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当以公司名义与电信运营商签订服务合同,公司就是合同主体,自然要依约支付电信费用。不过,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若存在公司与法定代表人或员工财产混同情况,就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责任承担主体。而法定代表人或员工依公司指示办理电信业务的,个人通常无需承担费用支付责任。若大家在遇到公司电信费用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时,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 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住宅电梯 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析 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看是否设立成功,债权人对设立中和成立后以及未设立成功的企业的债务承担原则略有不同。 首先,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最后。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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