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政赔偿方面,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在一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中出现侵权情况。如果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导致侵权,这些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构成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方面,对于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再审改判无罪时,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提醒: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不同解决方案,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行政赔偿方面
若遇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合法权益致损,可向该行政机关要求赔偿;若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可向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要求共同赔偿。
(二)刑事赔偿方面
1.被采取拘留措施,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索赔。
2.被采取逮捕措施后案件撤销、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可向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索赔。
3.再审改判无罪,可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索赔。
4.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可向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要依具体情况确定:
行政赔偿方面,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公民等合法权益受损,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方面,拘留公民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担责;逮捕公民后案件撤销等情况,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担责;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担责;二审改判无罪等,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结论:
赔偿义务机关需依具体情形确定,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有不同的确定规则。
法律解析:
在行政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若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权,这些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则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在刑事赔偿方面,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情况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大家在遇到相关权益受损情况时,准确找到赔偿义务机关。如果大家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要依据不同情形判断。行政赔偿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权,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中,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是采取拘留措施的赔偿义务机关;采取逮捕措施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判决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或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相关机关应加强对赔偿义务认定规则的学习,确保准确判断。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障赔偿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3.加强宣传,让公众了解赔偿义务机关确定规则,维护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国家赔偿的费用由谁负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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