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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当晚女方提出离婚该怎么办

任* 辽宁-锦州 离婚咨询 2026.01.20 11:21:33 472人阅读

结婚当晚女方提出离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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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时,依据法律规定,他们要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在协议里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要经过法律规定的冷静期,最终办理离婚手续。
(2)若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能会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仅仅结婚当晚女方提出离婚,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男方在诉讼过程中,可明确表达不想离婚的态度,说明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此外,双方在这个阶段也应积极沟通,尽力化解矛盾。

提醒:离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6:1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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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都同意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度过冷静期后办理离婚手续。
(二)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能诉讼离婚,男方要积极应对。因法院判离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结婚当晚提离婚若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判离。男方在诉讼中表明不想离婚,说明双方有和好可能,同时双方积极沟通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6-01-20 15:47: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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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当晚女方提离婚,若男方同意,双方签书面离婚协议,就财产、债务等协商一致,一起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登记,过冷静期后办手续。
2.若男方不同意,女方可能诉讼离婚,男方要积极应对。法院判离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结婚当晚提离,若无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判离。男方可表明不想离,说有和好可能,双方也可积极沟通化解矛盾。

2026-01-20 14:1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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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结婚当晚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则双方签书面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过冷静期后办手续;男方不同意,女方可能诉讼离婚,若无法证明感情破裂,法院一般不判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才可办理离婚手续。当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诉讼离婚时,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结婚当晚就提出离婚,通常难以证明感情已破裂,所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判决离婚。男方在诉讼中可表明不想离婚的态度并阐述和好可能。在此期间,双方积极沟通化解矛盾也很重要。如果在离婚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2026-01-20 13:38: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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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当晚女方提出离婚,若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处理。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内容协商好后,一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法定冷静期后完成离婚手续。
2.若男方不同意离婚,女方可能会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仅结婚当晚女方提出离婚,若无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判离。男方在诉讼中要表明不想离婚的态度,说明双方有和好的可能。
3.建议双方在此期间积极沟通,共同尝试化解矛盾,避免冲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面对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时,保持理性和冷静,以妥善的方式解决问题。

2026-01-20 11:55:20 回复

一、当事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而未提出该如何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如果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根据这一法定原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对于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现象和人员,200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要“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更大的问题还在于,根据法律和最高检的规定,回避的情形分为三种: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上级领导和机关要求回避,其中,办案机关和人员的主动回避被法律置于第一位,也就是说,法律是将这一点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义务来强调规范,意图约束司法机关自避嫌疑,以确保程序公正。二、应当回避的情形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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