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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介买了有争议的房子可以退吗

罗** 上海-宝山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6.01.20 02:58:14 440人阅读

通过中介买了有争议的房子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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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争议重要事实时,此行为构成欺诈。购房者可依法撤销购房合同,还能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若中介在服务中未如实报告房屋存在争议的情况,未履行应尽义务,那么中介需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3)若房屋争议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和所有权取得,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然而,若争议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能否退房要依据具体争议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判断。

提醒:购买房屋时要仔细了解房屋状况,若遇到有争议的房子,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0: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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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卖方欺诈,购房者可收集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争议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请求法院撤销购房合同,要求卖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二)若中介未如实报告,购房者可先与中介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中介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争议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所有权取得,购房者可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若争议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需仔细查看合同约定来确定能否退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6-01-20 08:2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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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中介买有争议的房子,一般可退。若卖方隐瞒争议事实构成欺诈,购房者能撤销合同,要求退款并索赔。
2.若中介未如实报告房屋争议情况,应担责,购房者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3.若争议严重影响使用和产权,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若不影响主要目的,能否退房依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判断。

2026-01-20 06:34: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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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中介购买有争议的房子通常可退,具体要根据卖方、中介的责任以及争议对合同目的的影响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争议的重要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购房者有权请求撤销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若中介在服务中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未告知房屋争议情况,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可要求中介赔偿损失。当争议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所有权取得,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不过,若争议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能否退房要依据具体争议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如果您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类似有争议房子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0 05:1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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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中介购买有争议的房子通常可退。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争议事实构成欺诈,购房者能请求撤销合同,要求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2.若中介未如实报告房屋争议情况,需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3.当争议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所有权取得,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购房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4.若争议不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能否退房要依据具体争议情况和合同约定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购房者签约前应充分了解房屋状况,要求卖方和中介如实披露信息。发现问题及时与卖方、中介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6-01-20 03:32:36 回复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案例简介:本案系由原告东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勤公司)诉被告宁波宁兴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要求返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是否于法有据。经审案审理后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案,而非信用证欺诈——认为东勤公司诉宁兴公司信用证欺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涉案信用证的受益人宁兴公司已提交了相符单据,开证行审单后未提出不符点,并已对受益人付款,同时收取了开证申请人东勤公司对应的款项。故涉案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东勤公司请求返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依据不足。故审案判决:驳回东勤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律风险预防建议:信用辅工滇继鄄荒殿维东哩证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那么,开证行就必须兑现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申请人如果认定受益人的行为操作信用证欺诈,就必须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信用证欺诈成立,否则就不能够得到的支持。且最好的时间为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即通过向,申请对开证行签发“止付令”,在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之前“中止”对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付款,这样可以避免实际损失,要比付款后追讨要省时省力——这是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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