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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可能遭受名誉损害的人,要准确判断损失与名誉损害的因果关系,避免将无直接关联的损失纳入索赔范围,如个人经营不善的亏损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二)索赔要求应合理,精神损害赔偿要与实际精神痛苦程度相符,不能提出过度的巨额赔偿。
(三)索赔应基于已经发生且能合理预估的损失,避免主张未来无实际证据证明的预期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026-01-19 11:1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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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誉损害赔偿一般有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赔偿不包括与名誉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像个人经营不善导致的亏损不能因名誉受损索赔。
3.过度或不合理的索赔法院不支持,如远超实际痛苦的巨额精神赔偿。
4.未来未发生且无法合理预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如无证据的预期利益损失。
2026-01-19 10: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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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名誉损害赔偿包含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与名誉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过度或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未来尚未发生且无法合理预估的损失不包含在内。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常见的赔偿类型。但赔偿需基于与名誉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个人经营不善导致的经济亏损,并非名誉受损直接造成,所以不在赔偿范围内。同时,索赔应合理适度,远超实际精神痛苦程度的巨额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会支持。对于未来尚未发生且无法合理预估的损失,因缺乏实际证据支撑,也通常不列入赔偿范围。如果您在名誉损害赔偿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9 09:1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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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损害赔偿包含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有几方面不在赔偿范围内。
1.与名誉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不赔。个人经营不善导致的经济亏损不能因名誉受损要求赔偿,损失需和名誉损害有直接关联才可能获赔。
2.过度或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不支持。远超实际精神痛苦程度的巨额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通常不会认可,索赔应合理反映实际损害。
3.未来尚未发生且无法合理预估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仅基于可能的业务拓展机会丧失、无实际证据证明的预期利益损失,无法获得赔偿,需有实际证据证明损失存在。
解决措施和建议:索赔方应确保损失与名誉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索赔合理且有实际证据支撑,避免提出过度要求。
2026-01-19 08:0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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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名誉损害赔偿主要涵盖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与名誉损害无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像个人经营不善造成的经济亏损,即便当事人名誉受损,此类损失也不在赔偿范围,因为两者缺乏必然联系。
(2)过度或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不被法律支持。若当事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远超实际精神痛苦程度,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会支持这类不合理诉求。
(3)未来尚未发生且无法合理预估的损失通常不在赔偿范围内。如仅以可能的业务拓展机会丧失为由,却无实际证据证明的预期利益损失,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提醒:在名誉损害赔偿中,要确保索赔与名誉损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索赔要求合理,且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6-01-19 07:22: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