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甘孜法律咨询 > 甘孜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婚前的房子在财产上应算谁的

婚前的房子在财产上应算谁的

蔡** 四川-甘孜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8 18:10:40 374人阅读

婚前的房子在财产上应算谁的

其他人都在看:
甘孜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甘孜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通常归产权登记方,不过要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不论登记在谁名下,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

2026-01-18 21:33:0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婚前购买的房子财产归属分三种情况,全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付首付贷款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归产权登记方但需补偿另一方;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都属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产是其个人财产,婚姻关系的延续不改变其性质。若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考虑到购房资金来源和产权登记情况,房子归产权登记方,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投入,所以产权登记方要对另一方补偿。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体现了双方共同的购房意愿和经济投入,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若大家在婚前房产归属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18 20:00:44 回复
咨询我

1.婚前购房财产归属的确需分情况判定。一方婚前全款买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属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延续变为共同财产。这是基于个人财产的原始取得和物权登记的效力,保障了出资方的财产权益。
2.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但需对另一方补偿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这既考虑了物权登记,也兼顾了另一方在婚姻期间的投入。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都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按共有财产分割。体现了对双方出资的认可和公平原则。

解决措施和建议:婚前购房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和产权归属。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避免日后纠纷。

2026-01-18 19:35:38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这种情况下即使结婚多年,房子产权仍只归出资方。
(2)一方婚前付首付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通常归产权登记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对应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这体现了对共同还贷贡献的认可。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有财产分割。这保障了双方的出资权益。

提醒:婚前购房财产归属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8:54:54 回复
咨询我

(一)婚前个人全款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确保该房产明确为个人财产。
(二)婚前付首付贷款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要留存好首付支付凭证。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要做好记录,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便离婚时计算补偿金额。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都要保留好双方出资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避免离婚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26-01-18 18:15:06 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