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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若被起诉离婚该怎么办

唐** 重庆-巴南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6 09:12:41 302人阅读

假释期间若被起诉离婚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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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假释期间被起诉离婚,按诉讼文书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答辩状很重要,明确表明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这有助于法院了解自身诉求。
(2)无法亲自参与庭审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不过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案件,除不能表达意思外本人应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
(3)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要考虑该原则合理主张自身权益。有子女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4)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假释期间离婚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6-01-16 15:3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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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诉讼文书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答辩状,明确自身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二)若无法亲自庭审,可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但离婚案件本人原则上要出庭,不能表达意思的除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交书面意见。
(三)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四)涉及子女的,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五)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6-01-16 14:5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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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期间被起诉离婚要积极应对,按法院诉讼文书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表明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态度。
2.无法亲自庭审可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但离婚案件本人一般需出庭,特殊情况不能出庭要提交书面意见。
3.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有子女要考虑抚养问题,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确定抚养权。
4.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维护权益。

2026-01-16 14:3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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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假释期间被起诉离婚,应按规定提交答辩状,可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要积极配合法院维护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有答辩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要按法院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表明自身态度。对于无法亲自参与庭审的情况,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但离婚涉及人身关系,本人除特殊情况外需出庭或提交书面意见。财产分割上,法律明确要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保障公平合理。子女抚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确定抚养权,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假释期间遇到离婚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16 13:0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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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释期间被起诉离婚需积极应对,按照法院要求在规定时间提交答辩状,表明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和意见。

2.若无法亲自参与庭审,可委托律师等诉讼代理人,但离婚案件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应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提交书面意见。

3.财产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有子女时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4.要积极配合法院审理,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证据,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16 11:07:42 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的问题,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第二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六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第八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第十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不致违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六条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第十七条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八条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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