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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买房后之前所生的孩子怎么处理

吴** 辽宁-营口 财产分割咨询 2026.01.16 06:07:24 314人阅读

离婚买房后之前所生的孩子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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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权:离婚双方可先协商孩子跟谁生活,若能达成一致,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则可起诉,法院按最有利于孩子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孩子,通常随母亲;两周岁以上综合考虑双方情况;满八周岁尊重孩子意愿。
2.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数额根据孩子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定,有固定收入按比例给,无固定收入参照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

2026-01-16 11:2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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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孩子处理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抚养权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数额依多种因素确定。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上,若双方能协商一致,可签订协议明确孩子随哪方生活。当协商无果诉诸法院时,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子女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生活环境等因素,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会被尊重。对于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支付义务。其数额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如果在离婚后孩子的处理问题上有任何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2026-01-16 10:1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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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孩子处理核心在于抚养权与抚养费确定。抚养权可先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孩子随哪方生活;协商不成则诉至法院,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已满两周岁综合考虑双方经济、生活环境等因素,已满八周岁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按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参照相关收入确定。
2.解决措施与建议:双方应保持理性,优先协商处理孩子问题,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协商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达成公平合理协议。若起诉至法院,双方需提供真实准确的自身情况和孩子需求等证据。不直接抚养方要按时支付抚养费,保障孩子生活和成长。

2026-01-16 08:21: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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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处理方式灵活。先鼓励双方协商,通过协议确定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这种方式能基于双方意愿,减少矛盾。
(2)若协商无果,法院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考虑到孩子年龄小对母亲的依赖。
(3)已满两周岁子女,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以保障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真实意愿会被尊重,因为此时孩子已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
(5)抚养费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支付。数额确定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有不同的确定方式。

提醒:离婚时处理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较复杂,不同家庭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16 08:0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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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权方面,若双方能友好协商,就孩子随哪方生活达成一致,可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执行。这样能避免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
(二)若协商不成,需诉至法院。在准备诉讼时,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要尽量提供自己能给孩子良好照顾的证据;已满两周岁子女的父母,要从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方面准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子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孩子意愿并让孩子表达想法。
(三)抚养费方面,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积极履行支付义务。有固定收入的,按规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及时提供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6-01-16 07:48:45 回复

一、会计利润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关系是: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二、解释1、会计利润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利润,两者在认定标准上有些区别,所以不一定相等。需要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才能计算出所得税应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2、式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括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以及企业已计人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等)。3、式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的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4、所得税法规定几项税前扣除费用的标准列举如下(并非全部):超出部分要调增,未超过的按实际发生额扣除。(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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