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内补偿金与违约金一般不冲突,二者性质和功能不同。补偿金用于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弥补一方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以填补实际损失为目的;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钱,具有预先约定性和惩罚性,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
2.在合同中可同时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既能主张违约金惩罚违约方,又能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主张补偿金。
3.需注意二者总和不得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数额,以保障自身权益并避免纠纷。若发生违约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分析:
(1)合同内补偿金和违约金性质不同,补偿金是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对因一方行为致对方损失的弥补;违约金是双方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给对方的金钱。
(2)二者功能有别,补偿金旨在填补实际损失,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和惩罚性,不依赖实际损失发生。
(3)合同中可同时约定二者,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既能主张违约金惩罚违约方,还能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主张补偿金。
(4)但二者总和不能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提醒:合同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时,要合理确定数额,避免因过高被调整。不同合同情况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合同中可明确同时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条款,清晰界定二者的适用情形和计算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二)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先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再就不足部分主张补偿金。
(三)违约方若认为补偿金与违约金总和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合同里补偿金和违约金通常不冲突。补偿金是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给受损方的弥补费用;违约金是违约方需付给对方的钱。
2.二者性质有别。补偿金是补偿实际损失,违约金有预先约定和惩罚性,不一定要有实际损失。
3.合同可同时约定二者。违约时,守约方可要违约金惩罚对方,还能就不足部分要补偿金,但总和不能过高,否则违约方可请求降低。
结论:
合同内补偿金与违约金一般不冲突,可同时约定,违约时守约方可主张二者,但总和不得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
补偿金是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一方行为致对方损失而给予的弥补费用,目的是填补实际损失。违约金是合同双方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金钱,具有预先约定性和惩罚性,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前提。二者性质和功能有别。在合同里能同时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当一方违约,守约方既可用违约金惩罚违约方,还能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损失主张补偿金。但为防止守约方获得过度利益,二者总和不能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否则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果您在合同的补偿金和违约金方面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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